最近西安一区人大代表兰某在某劳务纠纷案旁听时竟然当庭殴打律师,由于他特殊的代表身份,在法庭上极其嚣张的兰某并未受到合理的刑事处置,而是暂停人大代表资格,司法拘留十天,罚款一万元。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律师当然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对这位代表的处罚不该这么草草了事,应该触及刑法。 人大代表有豁免权不稀奇,许多国家都给予了民意代表这种权利。但是,豁免权并非特权,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私;反过来,人大代表并非为了履职,而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了,并不受豁免权的保护。正如陈雅丽博士所言:“法治原则必然要排斥无责任的职权,尽管豁免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责任,它是那些尽职尽责、勤勉忠诚的公职人员的一把保护伞,但是,它绝不是欺诈、贪污、受贿、渎职人员的避风港。”因此,对于那些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当然应该予以保护。但是,必须要杜绝豁免权沦为唐僧肉,成为欺诈、欺骗、欺凌的“道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