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高速公路时暗中操控,想让谁中标谁就中标;为“补偿”情人,在高速公路工程中推广其公司产品……近来,河北交通系统部分官员因在高速公路招投标违规操作相继落马。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是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过程中,通过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可以实现以最低或者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服务,从而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舍弃原则,招投标就失去了其灵魂,变得没有任何价值作用。交通局经常涉及到资金量大,利润丰厚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以也就成了腐败问题的“高发区”,少数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干涉招投标过程,想让谁中标谁就中标,然后从中标者那里获得丰厚的回报。 笔者认为,官员如此“任性”地进行招投标既是对其本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工程项目的不负责任。河北省承德市交通局原局长于凤江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就让华通公司中标了,他可能觉得一句话并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但实际上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并且事后收取200万元的“好处费”,从而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深渊,毁了自己的前途。“任性”招投标想让谁中标谁就中标,使得招标项目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一般能力较弱的投标者对中标的信心不大,他们才会选择“走后门”、“送红包”的方式争取中标,选择这样的合作伙伴很容易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更何况高速路是投资很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项目,一旦选择不好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高速路”潜在的利益很容易使其成为少数官员的“腐败路”,所以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维护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纪委要落实监督责任,对招投标各个关节加强监督,发现“走关系”的情况要及时加以制止,杜绝人为因素影响招投标结,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受到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保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杜绝“一言堂”的工作作风,要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优良作风,减小决策失误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