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破获地下钱庄案件83起,是2014年破案数的7倍;捣毁窝点7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1名,是2014年的4倍;冻结可疑交易账户3491个,冻结金额6.65亿元,查扣金额是2014年的2.5倍;已破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72亿元。这组数字是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布的。在这一串数字背后,更让人瞠目的是那些使用地下钱庄的人——贪腐人员,尤其是外逃贪官。在广东省佛山市等地公安共破获的4起地下钱庄案中,地下钱庄“服务”的对象,就有中央纪委“红色通缉令”上的外逃人员。 “洗钱”一词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这里的“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而今,通过洗钱成功转移资产外逃成了众多贪官的制胜法宝。贪官出逃前,将大量资产转移到海外,可以说是贪官外逃的基本步骤,同时也是其外逃的基础和目的之一。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当洗钱活动与贪污腐败相联系时,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形象构成严重破坏。 要防止官员“洗钱”犯罪的发生,不仅要重惩治,更要重预防,尤其是制度和法律上的防范,要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制度,如干部收入、家庭财产申报制、银行存款实名制、干部离任财产审计制、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重大投资事项申报制度等等,并增强这类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监督机制。2006年10月3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反洗钱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成为反洗钱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里程碑。但不难发现,《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其防范、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效果却乏善可陈。 知易行难,要想遏制贪官洗钱,必须要加强廉政教育,充分发挥民主,强化监督,创新机制,对党员干部修改账户管理办法,或者建立官员开户法,在开立账户时,建立填写开户时家庭、亲属、社会密切关系人情况表,以便掌握其情况,对官员是否洗钱进行有效的监测,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同时建立严格的法律,打击腐败官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和转移公款的犯罪行为,应制定细化的法律,对于贪污腐败案件,应一查到底,严惩不殆,采取重典重刑治理官员腐败、洗钱,以此来震慑犯罪分子或腐败官员;加强与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加强跨境洗钱资金监测,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