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公安南山分局微博,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 此前媒体报道,光明新区柳溪工业园发生滑坡事故的受纳场,系原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徐远安等人创新批准的。由此推断跳楼自杀的徐某某应该就是原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徐远安,自杀原因应该是承受不了巨大的事故责任和舆论压力所致,因为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滑坡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就在徐某某坠楼自杀的当天凌晨,山东平邑坍塌事故的玉荣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马丛波在矿井下配合救援时,乘人不备跳入一号井下的佯井溺亡,自杀原因估计与前者如出一辙。这二者的举动是想以死谢罪,还是为了逃避责任和舆论一死百了? 笔者认为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相继自杀,并不能对降低事故损失起到一丝有益的帮助,反而是在为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添乱,估计没有人会为徐、马二人自杀而感到怜悯,反而觉得这二人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徐、马二人的死亡,可以说成是自杀谢罪,也可以说是畏罪自杀但不管是为啥自杀,作为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不是自杀谢罪,因为你们的人头还没有重到足以谢罪的分量;若真想谢罪,那就应该坦然接受法律审判,可痛定思痛,我们应该很清楚地知道,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事故责任人自杀偿命,调查的真正目的在于弄清事故原因,防止以后发生类似悲剧,追究责任是为了警示后人不要犯类似的错误,要起到前车之辙后车之鉴的教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