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腐的凌厉态势有目共睹,一批批腐败官员不断落马更是提振社会信心。但也应看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重受贿轻行贿的惩处惯例尚未根本改变,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逍遥法外,继续寻找新的“围猎”目标。在一些地方,只要行贿人交代情况,就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种“选择性执法”间接助长了行贿风气,对深入反腐带来负面效应。 为什么在我们严厉的打击贪腐的政策下,总有一些腐败分子不怕杀头,不怕坐牢而“前腐后继”呢?一个重要而被长期忽视的问题,就是对行贿者的坚决而沉重的打击不够!有人行贿,就必定腐败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从而产生受贿者—贪官。 笔者认为:贪官的确令人厌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那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采取卑鄙手段向人行贿者,也同样令人厌恶,应当受到处罚。因为他们的做法让人们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行贿和受贿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者,哪来的受贿者?如果惩治受贿者,对行贿者听之任之,任其泛滥,行贿的人只会越来越多,腐败现象只会越来越严重。 如果不严厉依法严惩行贿者,只惩办受贿者,显然是只砍掉了蝗虫的一个翅膀,而不是两个翅膀,所以这蝗虫还是能飞起来,尽管飞得不顺畅了,过些时日,这蝗虫又会长出一只新翅膀来。这就是打击腐败中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依法必须严惩行贿,受贿的双方”。砍掉这两支罪恶的翅膀,那蝗虫时日也就不多了! “行贿受贿好比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不打击行贿,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更谈不上反腐的长效性。反腐,一方面要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干部贪污腐化,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打击行贿,这同样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 行贿受贿双方虽然法定同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却只注重了对受贿者的打击,忽视、放松了对行贿者的法律追究,导致同为犯罪双方,其结局却大不一样。对众多的行贿者,鲜有对之进行判刑、降职等等处罚的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行贿犯罪现象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曾说过:行贿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行贿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还严重侵蚀党政干部队伍,败坏党风政风,毒化社会风气,诱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乃至生态文明各领域都将带来严重后果,最终严重危害政权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 故而,我们在严惩受贿者的同时一定别忘了打击行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