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 9月7日,安徽省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因判决不当,给涉案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用登报方式公开致歉。安徽高院这种敢于直面问题,敢于自揭“短处”的做法,网友一片赞誉,给予了点赞。但笔者认为,点赞之余,我们更要反思“首例”来自不易和其将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方面,要反思为何看似一个简单的登报道歉,何以会成为全国首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法律也是在不断实践中得以完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发生冤假错案肯定无法避免,对这些案件,一经核实是错判,常规做法就是撤销判决,给予赔偿。登报道歉在大家的意识中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为何?一是受到影响者自己一般没有主张,放弃了这项权利;二是法院放不下“面子”,心底将纠正当成了“底线”;三是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淡薄。在大家普遍思维中,缺少了要求或接受道歉的习惯,即使明知法院有错,但还是会采取善意原谅。安徽高院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个全国首例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可谓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另一方面要反思在案件的判决时,能用什么方法减少冤假错案发生。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机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另一方面要学习外国的先进司法体制建设和审判形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让审判变得更严谨和圣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他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仅是对当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当事人重新融入工作,树立司法权威。但看似简单的举措,为何成了全国首例?有类似案件的法院要反思。既然安徽高院敢做第一,这样的做法也没有让安徽高院“颜面扫地”,还获得点赞,那请问你们还等什么?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道理难道还不懂么?法院作为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知错能改,不仅会赢得涉案者的赞扬,更会得到公众的更多的信任。不仅对法院是好事,对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来说也必然是一项重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