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湖北襄阳市纪委监察局获悉,襄州区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张礼安因公出差,乘动车超标37元并报销车费被党内警告处分。 张礼安因公出差乘动车超标37元,并报销了车费,最终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新闻曝光后,一些人认为因为37元给干部处分,有些小题大做,有的甚至还认为张礼安被处分得冤枉。 其实,37元车费确实不算多,但因37元钱就被警告处分,笔者却认为并不冤。我们对于冤的定义是自己本身没有做的事情,被人认为是自己做的,但是张礼安自己却是做了违纪的事情,纪委之所以给出警告处分,那也是有理有据的,这有什么冤枉?与其说是冤枉,不如说“不值”更准确。 自八项规定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然有个别干部还是对规定置若罔闻,认为自己只要不犯大错,纪委不至于较真,这是典型的错误观念。张礼安其实就是抱着这样的心态。以为自己仅仅多报了37元,根本没有想到会被处罚。 如今,纪委严格执纪,对其做出了处罚,如果其还觉得自己冤枉,那么其日后必然犯下更大的错误,面对组织的处理,其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加严格的要求。 37元被处罚,不仅是对张礼安的教训,同时给每位党员领导干部也是一个警示,作为党的干部就应该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严格要求自己,切莫“勿以恶小而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