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法不责众”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的心理“避风港”。近来,一些地方腐败“窝案”频频被严查说明,用“法不责众”躲避反腐利剑,越来越失去市场。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在党纪国法面前都没有例外。 笔者记得在处理茂名窝案时,放过了160余名官员。而冯立梅或是其中一员。采访中,记者意外获得了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的部分案卷。受下属、茂名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案影响,罗荫国被调查。据媒体报道,全面崩溃的罗荫国供出了100多名官员,茂名官场震荡。 茂名市已不是个案,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收受贿赂案时,不仅涉案金额巨大,且起诉书中涉及的60余名行贿者,几乎同样覆盖了该县所有各乡镇、县级部门机关等。 甘肃省华亭县原县长、县委书记任增禄因收受贿赂991万余元,另有411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同寻常的是,同案居然牵涉了129名华亭县官员,几乎覆盖该县县委、县政府以及各乡镇政府机关,交织出一张触目惊心的“行贿买官”网。 作为地方“一把手”和父母官,却公然置法律于不顾,大摆“发财”宴席,将手中权力行使的淋漓尽致,各乡镇、县级部门也花费大量心思,削尖脑袋,纷涌入“窝”,谋官争利。对此,笔者不禁要问,在这些官员落马之前,是什么让这些官员们官途通畅,仕途“大好”,我们的监督在哪? 笔者认为,之所以诸多“一把手”敢“前腐后继”,至中央“三申五令”与不顾,主要是缺少科学有效的监督和有力的约束机制。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由于不受制约或缺少机制约束,难免在重大事项上形成“一脑决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更是出现了“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的囧像。 笔者认为,要遏制权力腐败,必须要在改革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权力行使和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环节监督力度,建立严密的权力制约制度,要把监督机制与党风廉政建设有效结合,才能有效在源头上遏制腐败,杜绝权力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