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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等待被判决与被判处十年刑罚

时间:2015-05-19 14:07来源: 作者:蜀山剑客 点击:
看着长达十余年的审判终于以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而结束,在为这个迟来的判决点赞的同时,不得不问,为什么个人的翻译收入成为国有财产?为什么个人的翻译行为是职务行为?为什么一审审判程序会持续十二年?笔者认为,该案无论在实体认定还是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近日,据法制晚报快讯报道,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因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被检方指控为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该案经一审法院的12年审理,被判判处11年有期徒刑。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5月18日上午11时30分,福州中院作出不构成贪污罪的二审判决。

看着长达十余年的审判终于以被告人的无罪判决而结束,在为这个迟来的判决点赞的同时,不得不问,为什么个人的翻译收入成为国有财产?为什么个人的翻译行为是职务行为?为什么一审审判程序会持续十二年?笔者认为,该案无论在实体认定还是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司法局长黄政耀受他人所托,有偿为他人翻译相关资料,这种翻译行为属于个人对原著的再创作,具有独创性,是凝聚着个人智力结晶的劳动成果,系著作权,因此,将个人的著作权认定为国有财产不妥。

众所周知,是否系国有财产,应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这些法律不能直接认定翻译费系国有财产。只有通过法律的基本规制予以认定,首先是黄政耀个人进行翻译的行为并没有法律或者相关组织机构的授权。作为司法局长,其职责应是从属于司法局的职能,主要是社区矫正等职能,并没有翻译的职能,同时,从报道的内容看,也没有一个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授予该司法局或者是该局长翻译的权力。因此,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职权的来源,该局长的翻译行为非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与从事国家公务的行为无关。就如文中报道的一样,受别人委托,其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兼职翻译,并没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翻译,其进行翻译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的双务合同关系,是有偿处分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程序上看,审判时限11年于法无据。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审的审判时限一般是一个月,经省高院批准后,一审审限最多两个半月,如果再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就是七个月。近十多年的一审审判时限是如何来的?根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可抗拒”是唯一能够作为如此长的审限的原因。根据一般的法学公理,“不可抗拒”可以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不可抗力,是什么不可抗力能够让审判时限长达十多年?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角色定位不足有很大的关系。《刑诉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存在不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是各自独立的,三个程序的进展是以证据是否完善为前提。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各自都有独立的终结该程序的权力。例如,案中报道的福建省、市司法系统多次召开协调会,讨论该案,既然觉得有争议,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有罪或者是无罪的判决,而不是为保障前一个程序的顺利进行,一味的配合,导致该案一审持续十多年。

对于司法局长黄政耀来说,十年的等待可能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还要的痛苦,因为,他在这十年之中不知道正义之剑会在什么时候降临到自己头上。希望福州中院迟到的正义能够安慰这颗望眼欲穿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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