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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起征点个税改革的现实选择

时间:2015-03-25 06:57 来源: 作者:华说 点击:
征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扣除和不可扣除项目;纳税调整事项;税收优惠事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专业人士说起来头头是道,但对行外之人而言,复杂得令人头疼。难怪拥有人类顶级大脑的爱因斯坦也大发牢骚:“世界上最难理解的就是所得税。” 天

征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扣除和不可扣除项目;纳税调整事项;税收优惠事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专业人士说起来头头是道,但对行外之人而言,复杂得令人头疼。难怪拥有人类顶级大脑的爱因斯坦也大发牢骚:“世界上最难理解的就是所得税。”

天才不屑俗务,牢骚过后大可一笑置之。吾等凡庸之辈不同,大抵不能如此轻松释然。人世多苦辛,而这苦辛,往往与钱之多寡相连。个人所得税的高下,直接关乎切身利益——收入:个税征收的多,则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必然减少;个税征收的少,则手中的钱自然多一些。趋利避害,人们总是希望少缴一些,甚至不缴,这也是人情之常。

对当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从舆论来看,人们是颇为不满的。不满的来源,主要是这个人所得税正在日益沦为“工资税”、“穷人税”。换言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群,并不是那些高收入的富裕群体,而是收入一般的工薪阶层,这显然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

将税收视为调节收入分配,直白地说,视为劫富济贫的有效方法和有力手段,是传统的一贯看法,信之者甚众。然而,此看法其实甚为错误。此事说来话长,长话短说,核心的要害只在一点: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则收入的权利因为再分配而界定不清,从而导致租值消散,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表现于现实中的行为,是面对征税,人们会百计想方设法地加以规避,从非法的偷税漏税到合法的各类避税,无奇不有。尤其是税收矛头所向的富裕人群,他们大抵会雇佣专业的税务人才进行处理,穷尽一切可能进行避税,甚至直接移民至其他税负低的国度。君记否,三年前,当法国奥朗德政府放言开征“富人税”之后,“跑路”便成了法国高收入人群的共同选择。作为其中最为着名的代表,是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LV)的首席执行官贝尔纳·阿尔诺以及大鼻子情圣德帕尔迪。德国明镜周刊曾经报道说,近年来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都出现了富豪因为不堪高额个税放弃国籍的新潮流。据统计,近期有4500多名法国人、4200名德国人、1920名芬兰人、1880名意大利人获得了俄罗斯国籍,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资产超过千万美元的富豪。可见,想要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从有钱人那里征收到更多税收,不容易做到。劫富济贫,在税收上打主意,往往适得其反。

这且按下不表。单说这个人所得税。其实个人所得税也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总共分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个税有的是按月征收,有的是按年征收,有的则是按次征收,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人们通常谈论的个人所得税,大抵是指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一项。对大多数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税最为直接而具象,每月都可以在工资单上看到,因而容易与个人所得税直接画上等号。这里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言之个人所得税,即指这工资薪金所得税。

现行之工资薪金所得税既被人们视之为“不合理”,变革的呼声自然随之而起。纵观个税改革的言论,针对“不合理”现状开出的处方,大抵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简单直接:提高个税起征点。这起征点高低不一,有说提至5000元的,有说提至8000元的,也有说提至10000元的——现有的起征点是3500元。理由是,在国内的大中城市,月薪3500元已经远低于在岗职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平均收入的人们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其二是认为“简单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不公平”,因为“个人收入5000元一个月,日子可以过得不错,如有抚养、赡养,日子就很艰难”,所以最根本问题应该是改税制,改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就是综合所得税制。

不能否认,统筹一个人的工资薪水、劳务报酬、财产转让和租赁等所有收入,并考虑其抚养、赡养等实际家庭状况来加以征税的综合所得税制度,无疑是完美的。最起码,比起单纯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公平的多,合理的多。问题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要建立、实施这样的一个税制,其难度之大,远在人们的想象之外。单说要如实掌握一个人的收入状况,便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从掌握。甲乙私下达成协议,甲为乙干活,乙支付给甲的费用,是甲的劳务报酬,税务机关如何知晓?甲乙两人签下合同,甲将房子租赁给乙,乙支付的房租,是甲的财产租赁所得,税务机关又如何知道?另一方面,即便是工资薪水、稿酬、房屋买卖之类明面上的收入,出于防守的考虑,人们也会想办法规避。做假账、阴阳合同之现象,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

退一万步,假设人人诚实守信,不隐瞒自己的收入,从现有税制转为综合所得税制度,也涉及到一系列改革事项。比如要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将不同的收入归集在一处;要对征税体系进行变革优化,合并一些税目;还要以此确定征收个税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收入水平确定适合征收的综合税率等等……这一改革工程,无疑也是浩大的。

或许是看到综合所得税制度实施之难,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简化方案,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应运而生。自然,比起单纯的提高起征点,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公平合理的多。但其困难所在,与综合所得税制是一样的,实际操作难度太大。按“家庭”计征,需要了解每一个家庭的真实状况。中国的家庭结构复杂,形态不一,家庭成员也时有变动。而一旦划定征税的家庭结构标准,可以想象,为了减少税收支出,假离婚、假结婚的现象会随之出现。这样的一幕“人间喜剧”,已经在房产“限购”政策实施过程中上演过。

一言以蔽之,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度以及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其讯息费用和监管费用之大,较之提高起征点,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相比前两者,后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改革,也是需要权衡成本和收益的。唯有改革的收益高于改革的成本,改革才会发生。无论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度还是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其改革成本之巨大,是明敏白白的,而其收获,税负的公平合理以及税收金额的增加,却是模糊不清的,大概的估量,所得并不大,尤其是税收的增加。因此可以断言,在可预见的未来,综合所得税制度也罢,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也罢,都不可能真正付诸实践。

我们生活的世界,不是一个真空世界,美好的设想可以自动达成。真实的世界,有资源稀缺的局限,有庞大的交易费用存在。在这样的约束下,人们的选择,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既然综合所得税制和按 “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成本过高,则现实的选择,自然是以提升起征点为上也。其改革成本低——操作简单成本低,改革收益高——所有的纳税人都将为之受益,包括哪些家庭负担重的人们。当然,受益的程度每一个人都不相同。

在政府层面,提高起征点,会使得政府收入减少,因为税源减少了。但提高起征点,会使纳税人的收入增加。这部分收入,从经济学上说,是“持久性”收入,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消费。消费增加,一方面,附加在商品的某些税收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刺激经济。在经济下行之际,对企业减税降费,有助于扩张生产和市场规模;降低消费者的税负,有助于消费的增加。生产和消费的扩张,其实就是经济增长的同义词。是的,减税是刺激经济最好的兴奋剂。

结论很清楚,在现实的局限约束下,提所谓的综合所得税制度以及按“家庭”为单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税都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提高起征点是个税改革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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