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多”关键是终结加班文化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富士康加班多是不争的事实。但全总点名富士康加班多,却引起了出乎意料的结果。一个是,富士康快速回应“内心有伤痛,还有‘惊讶’”,表达了委屈之情;另一个是,新闻背后的数万跟帖,表达“全国上班有几个一线企业的不加班的?”“富士康加班给加班费还是好的”的言论出奇的多。这是为什么呢? 去年发生的富士康重庆工厂千人因加班时间减少罢工恐怕是一个生动的注解。那就是,工人们的工资太低了,正如很多员工的反应,不加班两千多的工资,加班四千多,员工能不要求加班吗?一方面是,不加班工资低,员工要求加班;另一方面是,过度的加班,富士康经常出现违反中国劳动法允许的一个月36小时的规定。其主要矛盾是什么?恐怕正如富士康所言不在于富士康,而在于这种代工工厂的生产模式导致的低利润,低附加值的生产方式,不能说是富士康的问题,它不过是整个中国这个代工厂的主要表征。 在这一普遍模式下,总会批评富士康,对方自然感到冤枉,而那些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费的网友们自然感到反感。更重要的是两个追问是,一者这样的点名批评是否公平?另一个是,这种点名式的批评是否有利于问题解决?恐怕不是,当加班问题普遍存在时,单点一个企业的名字不公平,更会带给企业难以想象的损失,此方式更是转移了目标,让那些一并存在问题的企业歇了一口气,单纯的通报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更多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终结富士康的问题,除了要加班我国制造工业的升级转型之外,更重要的是改变社会的加班文化。实际上,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让社会存在的过犹不及的奉献文化,当社会将加班作为一种正面的事情进行宣扬时,对员工的“被奉献”“被加班”也就难以重视。于是乎,便导致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明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却得不到重视。当执法部门和行政机构不重视法律条文是否得意贯彻之时,相应的保障措施也就难有真动作。这样想来,就不难明白为什么社会上存在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劳动监管匮乏、对违法企业惩罚力度低等问题。 当然了,总工会能够主动批评违法企业也是一种积极姿态。这里期待的是,各级工会能够全部行动起来,肩负起自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事实上,当起着职工利益的兜底作用的工会仍停留在搞搞文娱活动,搞搞企业文案的层面,企业自然问题多多。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