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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铁路老规矩遇上实名制新问题

时间:2015-02-05 07:25来源: 作者:春城时评 晏扬 点击:
去年4月,旅客陈伟乘坐火车时,不慎将实名制车票弄丢,出站检票时,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陈伟只得全额补票。随后,陈伟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去年12月30日,浙

去年4月,旅客陈伟乘坐火车时,不慎将实名制车票弄丢,出站检票时,他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火车站不予核查,陈伟只得全额补票。随后,陈伟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代表消费者提起对上海铁路局的公益诉讼。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今仍没有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巡视员扈纪华认为,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这个案子比较棘手。(2月3日《中国经济周刊》)

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旅客丢失车票只能自认倒霉,不存在挂失、改签、退票、补票等问题。实名制车票则不同,人们忍受了实名制带来的不便,也应当享受实名制带来的好处:由于一张身份证件对应一张实名制车票,铁路部门很容易查证旅客购票信息。这在技术上早已不是问题。

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分两种情况:一是上车前丢失车票而无法上车,二是乘车时丢失车票而无法出站。对于前一种情况,经过旅客不断投诉、媒体不断呼吁,铁路部门已经出台了补票办法,但补票手续异常繁琐,而且不能退票或改签。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说法,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的旅客退票或改签后,再拿作废的车票去乘车。

好吧,防止个别旅客投机取巧也是必要的。那么旅客乘车时丢失车票,又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存在拿作废车票乘车的问题,铁路部门也很容易查证他是否购买了车票,可是陈伟的遭遇表明,铁路部门刁难旅客从来不缺少理由——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正是据此规定,杭州火车站强行要求陈伟全额补票。

问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曾于2000年修订过一次,而当时,火车票还没有实行实名制。换言之,该规定适用于非实名制车票是合情合理的,但当它适用于实名制车票,就显得不合情理,甚至蛮不讲理。这恐怕不只是“墨守成规”的问题,而是漠视旅客权益的问题。在出站口放一台电脑查询旅客购票信息,真的需要很大成本吗?哪怕因此向旅客收取一定的“查询费”,也比不问青红皂白让旅客全额补票更公平合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巡视员扈纪华认为“法院久久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这个案子比较棘手”。所谓“棘手”无非是指,一旦浙江省消保委打赢了这场公益诉讼,今后旅客丢失车票就不必全额补票了,甚至《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的“老规矩”都要被修改。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本就不该全额补票,而不合情理的“老规矩”早就该修改,这有什么“棘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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