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单位却向审判机关发出公函,列出被告人在工作上的种种优秀表现,以单位名义向法院正式求情……近些天来,陕西某国企的做法在当地司法界引发强烈争议。(中国新闻网 1月19日) 干部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责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一些干部却利用红头文件,打着单位的大旗,以给法院发公函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甚至以各种牵强偏袒干部理由。如有的纯粹想“拉他一把”,有的则以“被害人谅解”为由,有的则认为“贪官素质高”,有的还要扣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帽……总之,五花八门,理由多样。不管是何种理由,其本质都是利用权力替干部求情,试图阻碍司法公正。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触犯了法律,都将一视同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干预司法。习总书记也曾指出:“绝不允许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同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 “公函求情”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屡屡发生的“公函求情”事件,不管当事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企单位,都属于权力干预司法。 通过这则新闻,再次警醒我们的干部,必须要引以为戒,模范遵守法律,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别让“求情公函”闹剧再上演,毕竟它不是违法干部逃避处罚和免责的“护身符”。(文/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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