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太原“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判决。但直到12月初,死者孟福贵之子孟建伟才拿到该案的终审判决。除一审被告人高海东维持死刑判决外,多名被告人均量刑减轻。(人民网,1月14日) 太原市中院已在2011年1月31日对“复旦博士生之父遭强拆致死”一案中武瑞军等17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2014年8月19日,山西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高海东维持死刑判决,其他多名被告人量刑减轻。然而几经波折,本以为应该了结的命案却因为曝出2013年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先后两次向法院发函,要求考量被告人家属“减轻量刑的诉求”而再起波澜。是什么原因让区政府两次发函为被告人求情,区政府行为是否干涉司法公平而让人深思。 笔者认为,司法不但应该公平公正,而且应该独立。司法不独立,行政部门干预司法将造成司法不公正,所以司法的公平公正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回顾此案,一审已经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他们有权利进行上诉,省高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应该算案件终结,该服刑的服刑,该赔偿的赔偿。但是案件过程中区政府两次发函,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公正起着影响,甚至可以说二审的轻判是建立在区政府“请求”的基础上的,因此这案件应该说是不公正的,不应就此结案。 法律讲究证据,区政府在案件的二审过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罪行不符,可以协助提交证据,但是通过政府的名义以函的形式协商,有做贼心虚的感觉。政府和法院虽然都是国家机关,但是是两个独立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协作,但不干涉,用函协商工作是正当的,但是协商内容是法院内务工作,就显得“管得太宽”了。 司法公正是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不但将不利于社会发展,而且将失去政府赖以生存的群众基础。(文/龙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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