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共产党员,整天和老板勾肩搭背、推杯换盏,为了发财居然自开茶室索贿,党性在哪里?一个组织部长,任人唯“钱”,大肆卖官,甚至被老板用金钱操控,使组织部成了“官帽超市”,廉耻在何处?一个领导干部,貌似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实则目无法纪、贪得无厌,十八大以后依然顶风违纪、不知收敛,心里哪还有党纪国法?(中新网 1月14日) 在2014年9月30日,云南省纪委宣布,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严重违纪,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云忠在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和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受贿总额高达4000余万元。 组织部、组织部长,那可是炙手可热的重点部门、重要领导,承担着党委管理和使用党员、干部、人才的重要职责,有着极大的人事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部门之一。但就在这非常关键的部门上,李云忠作为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曲靖市市委组织部长,却充分发挥“靠山吃山”的本领,将手中掌握的人事控制权成为敛财的工具,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醒。笔者认为,在李云忠身上,主要背负着三宗罪。 其一,挑战公道正派。可以说“公道正派”是组织部的部训,也是组工干部的职业素养。但是,身为组织部的主要领导、“一把手”,却将“公道正派”抛在了脑后,公然违背公道正派的要求,干起了“卖官”的勾当,这样的领导者,不可能真正树立“公道正派”的作风,更不可能选好人、用好人,让其下台,势在必行。 其二,超越道德底线。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有道德上线和道德底线两个方面的要求,道德上线是追求的目标和导向,道德底线是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作为组织部的当家人、《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者,在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超越了道德底线。 其三,践踏法律尊严。党员干部,作为执政者,更加应该做到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李云忠作为组织部长,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就像他在忏悔录中提到的一样,“我感觉自己不是廉政意识、纪律意识淡化的问题,而是根本没有的问题。也许在我眼里,廉政是警示别人的,纪律是约束别人的,所以我从未把廉洁自律、作风建设、遵纪守法这些东西放在心上。”这样的思想既让人愤怒也让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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