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午,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公开审理黄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一案时,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审判长选择继续庭审。这一幕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仅仅相隔数天,系今年律师界爆发的第一单死磕护法。(1月12日 长江商报) 我们先不去讨论此事件的真伪,但其带来的影响以及引起的关注不容小觑。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提到“法官”、“检察官”18次,“律师”27次,充分凸显了法官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无可取代的主体地位。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可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和践行者,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都在用法律这一“共同语言”维护着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众所周知,律师的职责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证据。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本方当事人取得证据优势,或者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但在客观上,律师的调查取证确有利于法庭更全面、更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因此,在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为特征的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律师的专业资源,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与当事人沟通中的能动作用。 本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设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家之间应当相互制约,但是实践中,公检法三家之间制约的少,配合的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这个职业无法孤立地追求自己的社会地位。黄萍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等罪一案出现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这一戏剧性的一幕,就不得不让众人“想入非非”。 不可否认,不少刑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很难去发现、去应对,很容易形成冤假错案,家属将刑事辩护律师看成唯一的希望。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平正义,律师是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律师的作用应当大大加强,除了要给予律师应有的地位和人格外,还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尊重律师的专业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