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城市芮城县花园小区,一户官员家中饲养的3条藏獒频繁伤人触犯众怒,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咬伤8位小区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多次上门要求对狗进行处理,但养狗人对群众的诉求和物业部门的管理不闻不问,以至于原本祥和的小区谈狗色变,小孩不敢单独出门,大人出门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人民网12月17日) 现在的城市小区都是封闭式结构,如果有人饲养类似于藏獒这样的烈性犬,对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无疑会造成极大的威胁。近年来,城市小区中烈犬伤人的事件不断发生,已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尤其让人愤怒的是,对于此类事件的最后处理,往往都是赔钱了事,狗主人虽然承担了一定的不利后果,但是并没有消除安全隐患,这就会形成一种典型的“有钱就是任性”的困局。比如此事中,发生伤人事件后,狗主人虽然处理了两条藏獒,但仍然保留了一条,让人无计可施。 也正因为如此,狗主人的身份成了网友热议的焦点。据悉,养了3条藏獒的李家在当地声名显赫,丈夫李永泽是芮城县粮食局副局长,而妻子李燕妮是县旅游局局长。有人说,正是因为李家有权有势,才会这么“任性”,小区业主和物业也拿他们没办法,更有人分析,购买和饲养藏獒成本不菲。加上伤人后的赔偿,以李家人的正常收入负担得起吗?必须查查他们是否有腐败问题。 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家的开支明显超出其正常收入,当然视之为一条腐败线索,相关部门也有必要深入调查。但就事论事,“恶狗伤人”与主人的身份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一方面,从经验来看,城市小区中养烈性犬是一种普遍现象,什么样的人都有,并不限于有钱人或者官员。另一方面,李家人的种种做法虽然引发公愤,但严格说来,其实只是道德问题,并不需要官员身份的庇护。比如运城市未将藏獒列入禁养犬,只是规定“符合饲养条件的,每户限养一只”。 显然,“恶犬伤人”的看点不在于主人身份,而在于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之中,涉及养狗问题的,仅有两处:其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说来说去,都是经济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有钱,养什么样的狗,怎么个养法,都是一种个人自由。 在很多国家,饲养烈性犬需要经过专门的“养狗执照”考试,饲养者必须熟识狗的习性,且具备处理犬只发飙、伤人等特殊情况的能力。如果出现伤人的情况,主人轻者被处以高额罚款,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对于不接受驯化的狗,唯一的办法就是人道毁灭。我们的城市中饲养烈犬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一种时尚,但是有几条狗接受过驯化?有几个主人具备养狗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呢? 有一句说得好:什么样的人养什么样的狗。但事实上,这句话的前提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律和制度,造就什么样的养狗人。眼看着“恶狗伤人”的惨剧越来越多,一条狗把一个小区搞得人心惶惶,却又对此毫无办法,说到底这不是个人的素质问题,也无关身份,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http://news.163.com/14/1217/09/ADLJM1MO000112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