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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洗”的是罪过还是犯罪?

时间:2014-12-08 10:12来源: 作者:毛玮 点击:
然而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将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洗刷罪过”还是“洗刷受贿犯罪”?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将这100万元以其子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然而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将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而且多项证据表明,黄志光与李亚鹤间确实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迹象,黄志光在汕头任职期间,为李亚鹤掌控的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投资汕头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津片区建设提供了不少帮助。

有专家认为一旦受贿行为实施完毕,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定性,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于法有据,为今后判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也给那些“假慈善真受贿”的贪腐分子敲响了警钟。还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认为,我国刑法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无论将受贿的钱财用于何处、哪怕是慈善捐赠,都不影响受贿定罪。“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钱怎么来是关键,至于钱去哪儿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只能作为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

近年来,与黄志光案类似的“受贿扶贫”“受贿救人”“受贿慈善”“受贿捐献”等案件,引发了很多的社会讨论。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肖俊曾说,此类案件都是贪腐者为逃避风险出的新花招、新幌子,“黄志光等贪腐官员,拿别人送的钱是受贿,他拿这笔钱去做善事是另一回事,钱的用途不能改变受贿的性质,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红线’。”

黄志光案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此类受贿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助于推动社会公众对依法惩腐的理解和支持,让人们深刻的认识到不管何种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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