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新疆两座煤矿发生事故致10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依法责令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南湖七号煤矿立即停止建设施工,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106煤矿立即停止生产。(中国新闻网 12月3日) 每次看到新闻媒体上关于矿难事故的报道时,笔者心中都非常难过。想起那危险的工作环境,想起矿工黝黑的皮肤和头顶上明亮的探照灯,再想起高风险作业背后带来的巨额利益滋生的腐败,无不让人觉得心酸。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矿产资源开发在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各类资本竞相进入的热门领域,以致这一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而在此次矿难新闻中,我们又发现了无数次在同类新闻中都会看见的字眼“该矿存在非法组织施工、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停产指令、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笔者不禁要问,违法动工建设的监管和法律的强制措施体现在哪里? 在我国的煤炭领域中,普遍存在着煤矿经营主体庞杂、产权不透明的现象。主体不明、产权不清,煤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给煤矿的安全、监管诸多方面带来挑战,同时煤矿审批障碍颇多、中介管理缺失诱发腐败。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多数煤矿采用炮采等落后的开采工艺,安全等各项投入不足,煤矿生产粗放、投入不足,私挖乱采严重诱发腐败。 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往往是诸多工作的疏忽,监管的缺失甚至是腐败的滋生。笔者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还在于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重视,对事故责任缺乏足够的追究。矿工的生命是最珍贵的,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再也不能回来。以生命安全为代价来减少安全投入,这本身就是最大的罪过,这种安全事故跟天灾无法相比,在天灾面前我们或许只能做到减少损失,但在安全生产上,却完全可以通过努力予以防范。我们切不可以以经济为唯一的指标,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发展,不以生命换发展这应该是我们共同遵守的红线。尤其在金融危机、经济振兴的这个特殊时期,对安全的重视,更能体现出我们对生命的尊重。 而我们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重视,似乎是有“传统”的。为了遏制安全事故,首先要对所有生产企业进行彻底体检以排除安全隐患。其次,严惩检查不合格的相关责任人,尤其严惩已经发生的事故责任人以杀一儆百。其三,相关部门应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部署,尽快完善涉及安生生产的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