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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告官”不再是一条荆棘路

时间:2014-11-07 07:28来源: 作者:傩送 点击: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出台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4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以及北大、清华法律专家就此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透露,中

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出台新规,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4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以及北大、清华法律专家就此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透露,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大河报》11月5日)

“民告官”未必都是“民”有理,因此具体到某一个“民告官”案,“民”的一方败诉并不奇怪。然而“民告官”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都是“民”大面积败诉,就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中国有句老话,“民不与官斗”。在古代社会,如果不是被逼得走投无路,老百姓是断断不愿与官家作对的,遑论将官府或官员告上法庭。并不是中国老百姓天生胆小,而是古代“民告官”的后果很严重。大清律规定,“民告官如子杀父,先坐笞五十,虽胜亦判徙二千里”。有个戏文叫《四进士》,讲的就是这个脑残的司法制度——民好不容易告倒了官,结果告官的民“依法”被判发配边关。

封建王朝要维护独裁统治,就得从方方面面照顾官僚集团利益,因此在制度上给“民告官”设置诸多掣肘。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上不存在“官贵民贱”的问题,只要上了法庭,老百姓和政府就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然而揆诸现实,“民告官”依然是一条荆棘丛生的艰辛之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我家乡有一家全国行政审判先进法院,但法官告诉我,这些年来凡是告县政府的,老百姓没有一个打赢官司的。”何教授并不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官的素质问题,而是因为某种潜规则,“法官如果违反了潜规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有的法官因为坚持法律、依法判决,被调离审判岗位、免去职务。”

何教授所言“潜规则”,就是行政干预司法,这种现象在“民告官”的案件中尤其突出。诚如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所言,“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

某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机关对“民告官”案件的审理,固然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其胆气还在于它有这个“能力”。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皆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这种制度设计让法官审理“民告官”案件时顾虑重重。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多名基层法院法官表示,“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状还没递到法院,政府部门打招呼的电话、条子就已经过来了”,由此导致法院立案、审理障碍重重;即使有极少部分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执行起来同样困难。

“民告官”的现实困境,既有损司法公信力,也让许多“民告官”纠纷不得不进入信访渠道,所谓“信访不信法”即缘于此。而信“访”的实质,就是信“权”,认为“权大于法”。若这样的思维在民间蔓延开来,于建设法治社会害莫大焉。因此,化解“民告官”之难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审理某一类案件需要突破的瓶颈,某种意义上,“民告官”案件原告的胜诉率以及执行情况,可以视为依法治国在地方层面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尺。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得到媒体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就因为其剑指“民告官”案件实际操作过程的一系列难点,比如明确了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对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有了更为明晰的规定,以及将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案件“上提一级”,由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等等,这些新规都旨在减少“民告官”案件被行政干预的可能。

让“民告官”不再是一条荆棘路,既有助于官民纠纷中公民权利的救济,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当被告”的良方。当行政机关不得不严肃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时,就会倒逼自身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减少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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