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草案拟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检察日报,10月28日) 2014年我国新增4个重要纪念日,分别为: 1、每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2、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 3、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 4、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有人说,我们每天都在过节,全世界范围内有着数不胜数的节日。我们国家已经有了24节气,还有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儿童节……眼花缭乱的节日真心是让人醉了,为什么还要增设纪念日? 的确,我们从来都不缺少日子去纪念,但是那些传统意义上的节日都是老百姓的节日,是合家团圆时刻的庆典,而今年已经新增了3个纪念日和1个公祭日,它们是把值得缅怀铭记的那些重要时刻变成国家的历史,以国家人民的名义向世界昭示中华名族的信仰,同时,它又让这样一些国家层面的大事进入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的工作、生活之中,入心入行,可谓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以设立纪念日、公祭日的形式使公民有了表达爱国情愫的平台,这对于培养公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培育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在刚刚通过了设立宪法日,我们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直以来我国对宪法的宣传,做的还不够。公民缺少法治意识,宪法意识,更谈不上具备宪法思维、了解宪法精神素质。在国家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之下,设定国家宪法日,是民意所向。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设立一个庄严肃穆的节日,达到全民普法的宣传意义,大大增强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对宪法的信仰。而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思维的提升,是提高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重要途径。 笔者认为每一纪念日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我们应该像日历册一样把每一个这样值得缅怀纪念的日子标红,在每一天翻看日历的时候,都会看到那醒目的红字,让我们纪念、让我们铭记、更让我们警醒。这不是一个形式,这是一种习惯。 (文/徐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