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陕西省纪委通报6起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例。其中,咸阳市永寿县交通局局长安荣辉,公款赴欧洲8国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退缴有关费用。(9月22日中国网) 又是一起公款旅游案件,如此处分道理几何?先看最近的两个例子。9月8日,福建省纪委通报了一起公款旅游案件,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一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9月9日,山东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类似案件,菏泽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一副局长被免职。再加上永寿县交通局长的处分,咋会有三种不同答案? 对公款旅游,最常见的“处罚”措施应当是免职,要是某地出现了负面事件,有关部门第一反应大多是给予责任人免职处理。殊不知,“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纪律处分,但由于能给人一种丢了“官帽”的表象,因此各地屡试不爽。“撤职”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有关部门的严肃性,对违规违纪者“伤害力”较大。横向比较下来,永寿的“警告”与“记过”就像蜻蜓点水一般,难道山东和厦门的官员分别去了欧洲16国、32国?同为公款旅游,世上最“温柔”莫过于永寿。 再来看如此处分方式的代表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到警告或记过的,简单地说就是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提高工资待遇,换而言之原来干什么,现在还可以继续干什么。这对违规者而言几乎“不痛不痒”,因为最关键的“帽子”保住了,“留着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而至于“退缴有关费用”更不值一提,一点旅游费便可“买平安”,谁会吝啬? 因此,无论是横向对比,还是细读有关规定,在相似的违规违纪事实面前,永寿有关部门连“忽悠”公众的免职都“舍不得”套用一次,都是公款旅游,处罚起来咋就不能“一视同仁”呢? 类似处罚尺度不一的,在其他领域也出现过。今年教师节,黑龙江依兰县一教师因没收到礼物,“痛骂学生一节课”。随后,依兰县教育局作出了处罚:撤销涉事教师班主任职务、停课、记大过。处罚之轻,丝毫没有得到公众认可,质疑声反而更大。有关部门又作出了“撤销教师资格,清除教师队伍”等新的处罚意见。舆论虽然得以平息,但新的疑问出现了,对同一事实的处罚,怎能如此前后不一,这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 官员违规违纪纵然可恶可憎,但它并不代表着世界末日,因为群众相信有关部门终究能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但透过一例例简单案件,群众这一点期盼都几乎化为了泡影。而这,似乎比违纪行为本身还可怕,因为有一把尺子,它的刻度,不仅在白纸黑字上,更在人民群众心中。(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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