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裸官”在监察、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要定期抽查核实……即将接受审议的《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虽然正在征求意见中,但对裸官从严查到实管,也折射出反腐斗争的走向。(9月10日 人民网) 众所周知,在中共中央新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凡是配偶已移居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至此,这是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其实,“裸官”并非新近出现的事物,其现象早已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暗流涌动”。据有关部门披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约有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也正因为如此,民众对“裸官”意见颇大,对“裸官”腐败更是深恶痛绝。所以,久而久之,在大家的心中也就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裸官”不等于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为贪官。 究其原因,也正是因为“裸官”少了后顾之忧,更敢“放开手脚干一场”。可想而知,“裸官”的家属都在国外,转移非法所得也就更加容易。不仅如此,“裸官”在国内一旦有个风吹草动,甚至到了东窗事发的时候,也更容易出逃。如此种种,也就让“能捞就捞,不行就跑”这样的另类思想成为了一些“裸官”的办事原则。 然而,客观地说,移居国(境)外是公民的正常合法权利。所以,公民选择移民、移居实属正常,即使是干部家属也不例外。但是,党员干部毕竟不是普通群众,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要求很高,而官员的身份就决定必然要接受更多政治忠诚度的要求。 最后,在笔者看来,在反腐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下,对裸官现象重视也再不断加强。虽然之前广州率先对省内多达866名“裸官”进行了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已见成效。但是,治“裸”工作也还任重道远,只有将严查与实管双管齐下,才能最终彻除“裸官”腐败。(方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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