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山西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更多山西官场"不正常"的政治生态,已经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吕梁,甚至有组织部长挪用党费开办煤矿的事例。(9月6日中国经营网)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不仅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使用的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组织部长挪用党费开办煤矿,这是将党费用于党的事业活动,还是用来为个人谋利? 党员缴纳党费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增强其组织观念。绝大多数党员都能按照党费收缴标准履行党员交纳党费的义务,甚至还有相当部分党员向组织多缴纳党费。笔者曾亲眼目睹,在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期间,一位农村的老大娘将自己饲养鸡鸭,卖鸡蛋,勤俭节约,辛苦攒下的1000元钱,主动作为特殊党费交给党组织以帮助灾区,此情此景谁不为之动容?和这位大娘一样的党员可以说是举不胜举。但是,如果当他们得知自己交纳的党费被个别官员挪用去作为谋私利的资本时,他们会何以堪? 按照党费管理要求,党费由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并由熟悉财务业务的专人负责管理。不仅如此,党费还必须建立会计专账,会计、出纳分设,资金单独立户存放。就是在这样严格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下,作为组织部长又是如何将其挪用去开办煤矿的呢?难道在这里根本就没有严格执行党费管理制度?到底是收缴环节出现问题,还是账户管理上出现了漏洞?这其中又是否存在党费管理人员窜通一气的情况?由此事件,不难看出党费管理的混乱,也暴露出在权力与制度的PK中权力依然以胜者的姿态出现,此现象岂不让人堪忧? 近年来,个别官员贪腐行为越演越烈,靠山吃山,独自坐大,见财起意,贪得无厌。不仅欺上贪拿国家建设资金,瞒下贪挤群众民生补贴,伸手从集体中捞取好处,如今是连党费也不放过。笔者不知道这样的官员还有什么宗旨信仰、廉洁勤政可言? 不仅如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企业参股、兼职,这是中央三令五申的纪律规定,该组织部长挪用党费开办煤矿这又算什么呢?此时,作为该组织部长所在的党委、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难道在此事上能撇得一干二净,难道不应对此认真反思?到底有不有监管缺位,有不有渎职、失职?有不有官官相互勾结?于此,也不得不追问,这样的贪婪之人又是如何走上组织部长这一重要领导岗位的? 根据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挪用党费的,经商办企业的,均可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由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随着调查的深入,该组织部长挪用党费开办煤矿的真相定会水落石出,并会受到依纪依法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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