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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玩笑杀人”再调查 “同罪”量刑差距成鸿沟

时间:2014-08-22 18:52来源: 作者:重庆青年报供稿 点击:
所谓的“浮台”,是百花滑水俱乐部的滑水运动员驾船出水的台子,用木板搭成的不规则浮台,大约10平方米,靠近岸边。 现在,百花林水库一案的判决已公布,何叔金等公司人员仍然会聊起这件事,“不认识的两个人怎么会抱在一起开玩笑?怎么知道他是过失?有钱

在简子君没有准备的情况下,澳门商人何剑锋因“开玩笑”抱其入水导致其死亡,被告人最终被从轻判决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这起去年发生在广州增城的案子,由于判决过轻,成为舆论焦点。

然而,拒绝还原的细节、“弹性过大”的判罚,尤其“同罪”量刑差距悬殊,不禁引发法律界以及公众关于近年诸多案件量刑过轻的深度忧虑。

细节拒绝“被还原”

“当时他们就坐在浮台那里,那边是俱乐部,有乘游船等娱乐项目。”何剑锋在百花林水库过失致简子君溺死的事件发生时,百花山庄度假村的保安何叔金就在旁边的游泳池值班。

所谓的“浮台”,是百花滑水俱乐部的滑水运动员驾船出水的台子,用木板搭成的不规则浮台,大约10平方米,靠近岸边。

现在,百花林水库一案的判决已公布,何叔金等公司人员仍然会聊起这件事,“不认识的两个人怎么会抱在一起开玩笑?怎么知道他是过失?有钱人嘛,500万就搞定了……”

“说不认识,原先也并不认识,但也不能算陌生人。”重庆青年报记者联系到何剑锋的辩护律师王旭阳。王旭阳介绍,被害人简子君和被告人何剑锋的关系:两人是当天刚认识。

在重庆青年报记者获得的增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七中队的询问笔录中,简子君的同事梁浩贤作为证人告知警方,2013年10月16日当天上午,他们是和何剑锋一行6人,外加一名司机,驾车从澳门直奔增城市百花山庄度假村游玩。

“这不是他们第一次这样出行,唯一新加入的就是被害人简子君。当天她是由何剑锋的朋友带来的,准备介绍她到何剑锋公司工作的。”王旭阳说,“她应该是何剑锋同行的一位朋友的女朋友。”

据王旭阳介绍,简子君也是澳门人,今年28岁,之前一直在单位做文员,工作不太顺心,所以想借此跳槽,找份新工作。

百花林水库位于广州增城东郊,现在属于百花山庄度假村的一片区域。重庆青年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水库旁边便是游泳池,25元一人可以入场游玩。而在水库周围,山庄出示了明确的“禁止游泳”的指示牌。

对于简子君落水的过程,梁浩贤笔录表述是,他们6人都在岸边玩,何剑锋和简子君在更靠近水边的地方,一开始互相嬉戏打闹,期间何剑锋便与简子君抱着一起跳下水。“在他们跳下水之前,我听见简小姐喊了一句她不会游泳。”

王旭阳介绍庭审辩护,何剑锋趁简子君在浮台上脱袜子时,抱住她一起跳下水。“根据何剑锋的供述,在下水的时候,女孩先松手,他觉得也不好意思再抱着人家,就上来了。但是却没有发现女孩上来,也没有动静”。

据了解,水库的面积为17.4平方千米,“当时周围有目击者,但是都找不到人,水库十几米,水太深了。”何叔金说,“后来水警水队都来了,仍然没找到,第二天才自己(简子君)浮起来。”

对此,重庆青年报记者多次来到增城市公安局和下属的水警大队求证,但公安局宣传组明确告知,“不接受采访”。

审判前定下500万

“现场6个人都接受了公安机关的问话。何剑锋也主动到公安局自首供述了案情。”王旭阳律师表示,事发当天,死者的父母和弟弟妹妹也都赶到现场。

据王旭阳介绍,在他2013年12月接受此案前,澳门地区律师和政府已经组织进行了调解,定下500万澳元的赔偿标准。对此,简子君母亲梁润好在询问笔录中说,“何剑锋的家属找到我们跟我们谈赔偿的问题,最后我们达成协议对方赔偿500万澳元,我们谅解对方并答应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其表示,是自愿签订协议,没有受到威胁。

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增城市法院宣传部门科员刘川向记者透露,在受害者和被告人的关系上,他们应该是认识的。但对于进一步的采访,他表示,“法官杨凯在休假,而相关档案已经归档,取不出来”。

据了解,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是于2014年1月10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够查到,增城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3月6日关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写到,“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5时许,当被害人简子君站在水库浮台边时,被告人何剑锋突然抱住被害人简子君跳入水中,导致被害人简子君溺水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删除了前文中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提到的:“突然抱住不会游泳的被害人”。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在今年3月26日,因为这件事,他已经被撤销了政协委员的身份。”王旭阳透露,在判决以后,何剑锋在增城市看守所待了近半年,“判了缓刑以后就出来了,现在已回到澳门。被害人的家属也在澳门,他们一直很悲痛。”

对于何剑锋的身份,王旭阳告诉记者,其父亲在澳门有一家建筑企业,两三年前父亲去世,他子承父业。“他现在在佛山有一个建筑公司和一个小区的房地产小项目,都是父亲企业的项目。出事之后,这个企业现在由20多岁的弟弟接手。”

“同罪”常判4至6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此案,2011年4月29日,江苏徐州新沂市法院开庭审理的“宝马车碾压儿童案”,也是将被告人伍坦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为有期徒刑4年,看起来似乎更为合乎法律。其案的事发况是,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撞倒、碾压,后因对该车辆操作不当,致该车左边前后轮再次碾压被害人。

同样,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这在量刑上是肯定差别比较大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蒋子中认为,这一事件可和何剑锋案件相比。“抱人跳下水,造成他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完全在主观上没有过错。针对这个个案来说,我个人认为偏轻,缓刑是不太合适的。”值得关注的是,重庆青年报记者查阅资料,国内诸多“过失杀人”均被给予4至6年的有期徒刑判罚,这一判罚引发诸多法律专家的强烈质疑。

对此,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蒋照军说,“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完全可以预料到严重的后果。判一年半实在太轻了。”

“抱着跳到水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这个更接近间接故意杀人。”蒋照军说。

难逃“花钱买命”之嫌

“过失致人死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确实界限相对比较难把握。”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陈小彪表示,此外,任何人在法律判刑之前都是无罪的,在法律上为“疑罪从无”。

陈小彪称,法院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的,不是由被告人证实,而是检察院来调查。由此,是否因为法律上存在的这种界限模糊和较大的弹性,而产生放纵犯罪的负面影响。

对于刑法在弹性上造成的不良效应,在前两年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已有先例。当时,嫖宿幼女罪因此被公众视为“恶法”。

在“嫖宿幼女罪”上,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同样的担忧,对于过失致人死罪,在后果上是否会造成相应的影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蒋子中认为,“在嫖宿幼女上,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应该定性为强奸,如果单独定罪,弹性就会非常大。过失致人死亡主要在量刑上存在问题。”

“人都是有可能利用这样的法律空子和弹性去进行故意的危害行为。”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永建认为。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蒋照军明确表示,这样判罚示范效应非常不好。“引起很大轰动,是因多少钱的赔偿,最后量刑了,这会是‘花钱买命’的错误法律理念。”

“这样对法官的操作空间是很大的,容易混淆的地方会造成比较大的自主权。遇到过失致人死和间接故意杀人时,辩护律师会尽量按过失来辩护,双方争议确实比较大。”蒋照军呼吁,希望高法院能发布一些司法解释,最好对此进一步量化一下,进行完善。

文、图/重庆青年报记者 毛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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