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赔偿协议的曝光,引发了舆论关注。签订协议的甲方是“登封市公安局”,乙方叫“梁松帅”。协议内容显示:“梁松帅在登封市公安局卢店派出所审讯室被民警打伤,造成耳膜穿孔,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登封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梁松帅30万元,梁松帅不再追究派出所民警的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协议永不反悔”。 一份看似奇葩的赔偿协议,却因落款处登封市公安局的公章,以及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和登封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陈玉辉两名特殊见证人的签字而让人无法质疑其真实性。追溯事情的起因,是赔偿协议中的乙方梁松帅因一起纠纷被叫到卢店派出所,在审讯室里被3个民警打了。随后,围绕“民警为何打人?登封市公安局为何要签订这样的“赔偿不追责”协议?为何要赔30万?这30万从哪里来?”话题争议不断。 面对争议,该公安局副局长,也是见证人之一的赵建勋回应道,登封市公安局曾调查梁松帅一案,但因被举报的警察都不承认打人,而梁松帅在派出所受了伤,就跟他签了赔偿协议书,为的是能尽快化解矛盾。而关于“30万元赔偿款”的问题,该局宣传科长则表示,相关情况仍在调查当中,目前还不清楚。 好一个“不清楚”的借口,好一个“尽快化解矛盾”的理由。笔者就纳闷了,如果不是因为警方确实存在过错,为什么会做出赔偿30万的决定?在警察不承认打人,法医没有鉴定伤势的情况下,为何急于签订一份没有法律效应的“私了“协议?再者,如果相关情况仍在调查中,为何要将被举报打人的、时任卢店派出所所长邓慧勇免职?而最让人疑惑的,还是所谓的30万赔偿款究竟从何而来?是否又是一起“公款买单”事件? 近年来,网上频频爆出“公款买单”事件。无论是醉酒撞伤人、还是因公饮酒致死,只要牵扯到公务人员,无一例外的都是公家进行赔偿,公款用来“买单”。而这些公款“买单”的理由则千篇一律的是“化解矛盾”,似乎公款已经成为了化解矛盾的最佳“利器”。但在笔者看来,既然是公款,岂能作“私用”?政府部门应该主动思考如何避免矛盾,而不是把脑筋动在如何动用公款化解私人矛盾上。公款,应当用在正途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