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扬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不过在庭上,汪扬在最后陈述时自辩:“对不起组织40余年的培养,也给家人巨大压力和影响,我自知功不能抵过,认罪服法,但我身患颈椎病、呼吸综合征、脂肪肝等10多种疾病,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原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扬收受他人贿赂150万元,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罚金。然而,此案的看点不在于犯罪细节,也不在于惩处程度,而是当事人为自己的说辞:因为凡有脂肪肝等疾病,希望能从轻处罚。笔者就好奇了,脂肪肝和从轻处罚有哪门子关系? 汪某疾病确实挺多的,但却找不到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是因为平常工作太辛苦,导致拖垮了身体,所以法官应该考虑没有辛劳也有苦劳,然后减几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怕吃不了牢狱之苦,请法官念及下人文关怀?即使是因为工作辛苦拖垮了身体,那为何不好好养病,还要受贿呢?如果是怕身体吃不了牢狱之苦,那当初将手伸向他人的时候,可曾想过会有这一天? 面对犯罪事实,虽然汪某认罪态度倒还积极,但却因脂肪肝一说暴露了其法律基本常识的空白。作为人民公务员,并不要求掌握每一条法律规定,但最起码的法律常识还是应该有才行。 众所周知,对犯罪行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是由犯罪严重性以及认罪悔过程度等来决定的,和身体状况并没有什么关系。如果因得了脂肪肝便能减下来几年刑期,会不会让腐败分子都争相“生病”? 以人文角度上来讲,某些疾病确实会为牢狱生活带来一些“麻烦”,但是要解决这个“麻烦”,就要以更加积极的悔改,争取好好表现早日减刑方为良策,可别想什么旁门左道。 “脂肪肝”减刑悖论根源,还是某人思想观念有问题。作为普通人来说,敢做就要敢当,犯了事就要受到惩罚,为自己找理由苟且偷生只会换来耻笑。对人民公仆来说更加如此,在犯错之后不虚心悔改,却想用“脂肪肝”来换取他人的同情,如此减刑悖论谁人能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身体健康不健康,只要触及了法律红线就都要受到惩罚,如果某些人害怕“脂肪肝”,就更要在平时严于律己,否则会后悔莫及。(董悦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