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不动产登记法治规范的三个看点

时间:2014-08-18 05:59 来源: 作者:张敬伟博客 点击: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8月15日《中国政府网》)

经过多年的舆论发酵和社会博弈,征求意见稿终于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迎来一个统一、明确的法治规定。按照立法程序,条例最终施行还要等上一段时间,但不动产登记依法理顺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不动产登记,涉及多维的利益博弈,必须厘清,唯此才能理顺权利义务关系。其实,物权法早就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紊乱失序的尴尬。就登记职责而言,有好几个部门多头负责,相互之间难成系统合力,而且也没有信息共享的互联互通平台。各部门之间囿于权力界限和责任分际,往往难以实现不动产登记所要达到的权利保全和公正,甚至会导致权利的缺失、救济跟不上和行政成本高企。

条例之要,在于明确登记职责,权责划一,这是不动产登记法治规范的第一个看点,也符合物权法所规定的统一登记原则。正如之前舆论场酝酿的那样,中央层面,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该条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解决登记机构的权责分散紊乱,明确权力指责,规范登记行为,才能方便公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不容易,因为中国社会所有的麻烦,在社会转型期都可归结到权力失范上---或依法不作为,或法外乱作为。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的明确,是简政放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明定责任主体的现实要求。在此逻辑下,权利人的权益,才能得到“甲方乙方”的常态保全和非常态救济。

不动产登记的第二个看点,是就不动产权进行了广泛的法治启蒙。一直以来,公众民意和舆论场对不动产权议论纷纷,但是对于不动产权的了解,其实局限于“房产”---但不动产权远比公众了解的广泛得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九项: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有些不动产权利,舆论场和公众平时根本就不晓得也不关注。征求意见稿,对公众法治素养的启蒙很重要。对不动产权了解不深不透,也难以理解到法律金穗,依法维权就打了折扣。

不动产登记的第三个看点,是扭转了公众一直以来的错觉或偏狭认识,即不动产登记就是反腐。公众由此认知自有其现实缘由,去年以来各地查处诸多拥有不当房产的“房婶”、“房叔”,这些“房氏家族”的曝光,让公众觉得,如果实行不动产登记,这些人不敢这么胆大妄为地拥有如此之多的房产。加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一直为舆论热点,两者交接,形成舆论场焦点:不动产登记和以人查房,是反腐利器。

征求意见稿出来,有些门户网站的标题也是:利害关系人可查询。的确,不动产登记的确具有威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但反腐绝非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不动产登记,还是以保护不动产权为根本目的,是落实物权法的实践过程和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匿名?
    精品图书在线阅读

    以爱的名义:解决婚姻中的症结

    作者:可欣

    本书通过故事分析和心理分析并进的方式将婚姻中的男女在婚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阐述,并且从婚姻经历的各个阶段…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