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县8岁幼儿李致康接种甲流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此后变得无法说话、正常行走,智力也只有幼儿水平,每天4次服药,生命危在旦夕。在数次进京上访后,当地卫生局与患儿家庭签订了一纸协议,“考虑家庭困难,一次性补贴10万元”,这份协议的附加说明为“不准上访,不准起诉”。(2014年7月28日 澎湃新闻网) 原本该享受天真童年的山东幼儿因为一剂疫苗,从此与轮椅和药瓶为伴,而地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 “考虑家庭困难,一次性补贴10万元”,这份协议的附加说明为“不准上访,不准起诉”。看似扶危济困,实则息事宁人,掩盖了真正的问题。 疫苗从诞生之日起,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效益比高的防治疾病、促进健康的一种方法。在几百年间,疫苗发挥着预防疾病、控制传染病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疫苗的异常反应却时常降临到普通民众身上,虽然几率极小,但一旦发生,其后果非死即残。不仅如此,在事件发生后,医院动不动拿“偶合”说事,厂商也会将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就像文中提到了8岁幼童一样,索赔无门,制造悲剧。 笔者不知道临沂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小组是怎么得出患病与疫苗无关联的结论,而作为管理部门的政府在这一事件中妄图以10万“封口费”来息事宁人,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不采取积极手段来促进事情的解决的行为,难道是想看着惨案一次次上演? 笔者认为,发生疫苗异常反应之后,厂商作为生产者,难逃干系。尤其是很多疫苗都有过异常反应的历史的情况下,厂商没有积极主动的制定异常反应处理机制,作为管理部门的政府监管的失位和事情发生后息事宁人的态度也正迎合了企业的胃口。要解决疫苗异常反应问题,厂商是第一个关口,既然异常反应无法避免,只能降低几率,那么政府就应该监督厂商出台疫苗异常反应的赔偿机制,普通民众不应该也没有能力为疫苗异常反应买单。通过对厂商也监督管理也能倒逼企业进行科研攻关,降低疫苗异常反应率,让疫苗更好的造福人类。 医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注射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后,也应该要有担当,动辄推卸责任,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有的本色。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医院不能因为钱而埋没良知,政府在发生类似纠纷之后也应该主动引导双方协调解决问题。 广西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推广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现疫苗异常反应之后的责任认定,能够有效避免普通民众因病返贫,甚至走上极端的情况发生。 孩子是祖国的明天,为了祖国的明天,我们不能让孩子倒在疫苗面前,降低疫苗异常反应的几率,政府主导制定异常反应发生之后的赔偿机制,或者通过引导受种者及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力,疫苗异常反应是普通民众承受不起的。(作者:文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