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17日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7日,搜狐新闻) 一只“大老虎”的落马,王素毅作为十八大以后首位被审查的省部级官员,这本该彰显党中央反腐零容忍的大决心,成为大众拍手称快、奔走相庆的喜事。然而受贿千万只被判无期,这不禁引起了大众的质疑,官员究竟要受贿多少才能判死刑呢? 据我国有关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按照规定,那么王素毅受贿千万必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当处以死刑。但是最终却只是被判无期,如此轻判又怎可服众。还记得前段时间的罗亚萍受贿案,同样是受贿千万却被判死刑,怎么到了王素毅这里就不一样了呢?似乎两者之间唯一的差别也就是一个是科级干部一个是省部级高官,难道以受贿金额作为量刑的准则已变为了以官员级别高低作为量刑的标准?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对此只能报以苦笑,这也只是我们的理想社会,与我们的现实社会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小偷偷上万就可以判刑,领导有贪上万就被处理的?科级干部受贿千万被判死刑,省部级高官受贿千万有人判死刑吗? 受贿千万仅判无期,政府需要给大众一个理由。也许有人会说,党培养一个高级干部不容易,并不能因为这些领导干部一时的贪念就处以死刑,毕竟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但是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正因为这些官员是党花费大力气培养起来的干部,他们更该做好榜样作用,作为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更该严惩。 当前反腐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官员受贿多少才被判死刑,希望政府能给一个准则,这既是对百姓的负责,更是对法律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