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山东东平初中女生疑遭4名社会青年性侵事件在网络和社会中持续发酵。 据新京报11日报道,记者在东平县公安局向泰安市公安局报告的《关于康某(焦某母亲)上访控告焦某被强奸案调查情况》中看到,根据东平县公安局的调查,焦某在酒店和黄某峰、黄某武等四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三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焦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 学生被性侵,东平县公安局的调查称是“学生自愿”。警方的结论也许不错,但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有详规,律有明文,东平初中女生遭4名社会青年性侵事件,就是强奸罪,必须从重处罚,“学生自愿”这样的片汤话或者“粉饰话”,在法律面前苍白得就是废话一句,废纸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