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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微信吐槽岂能因言被“废”?

时间:2014-07-03 11:53来源: 作者:红缨老枪 点击:
在很多人的眼中,作为现代社会标志的微信,像微博、微话、飞信、易信等一样,属于“自媒体”,顶多属于朋友圈。而法院的判例则证明,微信固然是“自媒体”,朋友圈,但因为它的开放性和传播率,加之转播、评论等特点,它还是“公媒体”,一定范围的公众都可以

职员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却遭领导误解并被辞退,昨日,海淀法院通报首例以微信做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职员2万余元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7月3日《北京晨报》)

这是一起因为微信吐槽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最终演变为一场官司,昔日的上下级、同时还是微信好友,不得已撕破脸皮,对簿到了公堂。

这起案件其实很简单。去年6月4日,李女士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被该公司的唐总误解为因工作原因而发,并用“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的评论表明辞退之意,后唐总又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一事,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

你看,一则更多是率性的微信吐槽,就被唐总严肃到爱岗敬业的高度表明要辞退,既有语言表达的不妥,也有场合表达的不当,更没有必要一本正经到“因言废人”,非要开除的份儿。可以说,这种不正当场合的职务表达,最终成为企业行为,实在是不恰当的、不合法的。

尽管进入到诉讼程序后东方美公司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的是个人意见,并非是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但是法院还是认定唐总的评论明确指向工作,这一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东方美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很多人的眼中,作为现代社会标志的微信,像微博、微话、飞信、易信等一样,属于“自媒体”,顶多属于朋友圈。而法院的判例则证明,微信固然是“自媒体”,朋友圈,但因为它的开放性和传播率,加之转播、评论等特点,它还是“公媒体”,一定范围的公众都可以参与和互动。

这起案件充分说明,在新媒体这一全新的社会平台,每个拥有话语权的人的随意或者率性的言论,尤其是具有明显揶揄、贬损、辱骂、恐吓的话语或谣言,都有可能成为侵害他人的“证据”。尤其是很多朋友圈,不仅有亲朋好友,而且有领导和同事,稍有不当或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对于领导们而言,话语表达不当,一旦“出圈儿”或者“出格儿”,更具有道德乃至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具有极强的标杆意义和警示作用。针对这起首例以微信作为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法官提醒称,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这明显是在昭告芸芸众生尤其是老板们:微信有风险,发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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