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6月25日,新华网) 说到贪官污吏,老百姓很是痛恨,然而,诸如一些贪官被判刑,表面上看似坏人终于得到了惩罚,但再仔细调查发现,不少贪官的刑期只执行一半,便重获自由。不竟让老百姓感叹道:这些贪官的“贪腐”到底是有多“霸气”?竟然能够公然延伸至监狱? 的确,当前一些获刑官员被减刑和假释几乎成了一般规律了,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 但是,诸如“保外就医”这样的“特殊待遇”可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享有的,这几乎成了官员的“特殊权利”。 本次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除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作出要求外,还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的确,与普通罪犯相比,在减刑和假释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其实,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减刑和假释这一特殊待遇,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 当然,对于那些享受减刑和假释政策的贪官们,他们因为没有能够收到应有的惩罚,当然就会逍遥法外。因此,对于这样的人,减刑政策的实施理所应当该报最高检备案审查后再予以实施。 试问,一边是服刑官员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另一边的普通老百姓就算真的符合政策也难享同等待遇。这样的不同人不同待遇能否体系法律的公平公正呢?答案不言而喻。 因此,笔者认为,不当的减刑也是腐败,且是司法腐败的重要一环,不可小视。相关司法部门面对以往减刑中的腐败行为,还须坚决堵住漏洞,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好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只有这样,才能重拾人们对反腐决心的期待,才能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