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过去,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由于缺乏责任追究的明确规定,往往只注重对直接违纪者的处理或处分,而没有追究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特别是对一些集体研究的事项更是难以追究领导责任。这就造成出了问题没有领导负责,或者笼统地表示“要承担领导责任”等,责任追究不到个人身上,使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难以落实。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要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进落实。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使责任主体感到反腐败不抓不行,抓的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责任主体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自觉性,严肃认真地对待党风廉政责任制。 “失责必问责”要追溯强化责任明确。“一岗双责”落实了很多年,但是很多领导干部不明确,不了解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到底是该干什么,党委、党组就应该明确、细化主体责任分解,党委集体该干些什么,班子成员应就分管部门干些什么,只有责任分解明确,才查的到人,问的到人。不然,失责问责也只能成为空话,同时人人自危。 “失责必问责”必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主体责任单位一般不能主动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当问题出现,到问责的时候,茫然、委屈、不服的心理影响了干部长期的发展。因此,及早发现和揭露责任主体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预防针,工作做在平时,也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失责必问责”要注重标准尽度。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方式,不能简单的进行党纪、政纪、刑事责任的处理。干部成长不易,成长为领导干部更加不易,查清领导干部、党委主体责任是否履行到位与违规、违纪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应当成为重点,不能简单地出了问题就问主体责任者、监督责任者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防止“空谈”责任追究的好人主义,同时也要防止把追究简单地等同于“株连”,不论有无责任都一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