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6月24日 新华网)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中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建立了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了食品安全管控,实行追责机制,是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又一大进步。此次修订中的亮点在于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厉处罚,促使他们不得不主动作为,同时,对于那些瞒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要求引咎辞职,保证他们不敢玩忽职守。在笔者看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能够减少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贿受贿的行为,加强惩处力度,能够对那些敢于包庇和纵容犯罪的党员干部形成威慑力。 食品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地沟油事件,再到廋肉精事件和毒豆芽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不寒而栗。每每看到小学生中毒时,笔者不禁觉得伤感,如果连最基本的食品安全都保证不了,又何谈祖国花朵的未来。而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某些党员干部的失职失责,或者就是为了私利包庇犯罪,甚至是伙同犯罪,种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实利益,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更损害了干部队伍的形象和国家形象。 因此,在笔者看来,强化监管部门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有利于党员干部们积极主动地去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二是能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对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对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能让大家吃得安心、吃得放心;建立追责机制,能消除党员干部的投机取巧心理和侥幸心理,保证他们不敢随意触碰红线。 作为身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做出有损群众生命安全的事,这不仅是对于所有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每个人都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