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华因患抑郁症前往重庆涪陵区某医院就诊,第二天杨华华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华华家属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2014年5月,市三中院驳回了杨华华的二审诉求。 患者自杀医院推责 2012年3月2日,29岁的杨华华(化名)在亲友陪同下到涪陵某医院精神科就诊。经诊断,杨华华患有抑郁症,医院开具处方药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让其回家按时服用,第二天下午,杨华华喝农药“百草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华华家属告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称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说明书中载明该药有可能诱发抑郁症恶化及让患者产生自杀意念,医生应该告知患者和家属服用该药的风险,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应赔偿因杨华华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的50%即36万余元。医院辩称: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是治疗抑郁症的常规药物,也附有说明书,不需要特别告知患者及家属,我院在门诊时已告知杨华华及家属“建议住院治疗,防自伤自杀”,抑郁症患者中约15%最终死于自杀,杨华华自杀是否是服用我院开具的药物所致也不确定,我院不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过错鉴定,但因为根据目前材料无法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该所没有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程序可当事人先行 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杨华华家属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院有诊疗过错,不能证明医院有侵权行为,且医生开具盐酸文拉法辛缓释片不属于特殊治疗情形,该药的说明书中已载明相关注意事项,驳回了杨华华家属的诉讼请求。 杨华华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认为,抑郁症患者不能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依靠监护人履行职责,医院对这类患者应该审慎,以防突发情况出现。 关于拒绝原告的医疗鉴定,刘璐认为,法院没有可以拒绝当事人要求的权利,只是法院可以依据有无必要,来施行“自由裁量”的原则。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杨华华属于自杀,因此就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必要。 刘璐认为,一些在法院看来没必要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己先去做。到时候,对方只有申请重新鉴定和推翻理据两条路。这对于目前医疗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保障自身权利而言,是个不错的方法。 文/重庆青年报记者 刘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