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湖南市民黄小雄一家被桂阳县检察院公车撞到,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据检察院方面称,当时公车被私人违规使用了。事后,检察院承担了黄家的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元,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系“公款”。(6月19日 新华网) 在本案中,肇事者是因为酒驾引起的,公车私用在前,最后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但在这看似私人肇事的背后,却有这一个行政单位为其肇事行为埋单,至今仍未给出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置,甚至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何检察院要公款赔偿,此笔款项是否为先行“垫付”?而检察院负责人对此却拒而不答。其实在这起交通事故上,检察院本不存在过错,错的是公车私用的行为人,检察院存在的只是监管上的失误。 或许在公款埋单的背后,是因为此事陆续在网上发酵,相关单位为了能平息受害人或者网民的怒火,主动站出来“垫付”一笔资金。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却更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利用国家的钱来换私人的债,这未免有点说不过去。 笔者认为,无论是肇事者是否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方,但从法律这个角度,都应该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在一开始就采取行政单位给予“垫付”经济赔偿,用国家的钱来埋私人的单,这样的做法显然很不合理。 这件事情很明显是肇事者个人的私人问题,他不仅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公车私用上,还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公家出现补偿受害方就可以了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