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黄志光在在庭上称,自己并没有收受这笔款项,只是当提到以他的名义捐赠的时候,他默许了。不管他这是狡辩,还是本身就是如此,但是事实是,钱他收了,并在他家放了10多天。不论这笔款项是用于什么途径,收下都是在捐赠之前,受贿事实已经形成。 从最终的结果来看,黄志光的确是把这比款作为善款捐赠,但是无疑存在的“借花献佛”之嫌,这不得不让人考虑,到底这是什么样的出发点,是一心只想做善事,还是“拿钱办事”。 再换个角度来想想,作为党员干部,有信仰无可厚非,但是不以马列主义、党纲党章为信仰,反而跑去信神拜佛。不知这又是为何,到底是希望佛祖保佑他劣迹斑斑的仕途,还是保佑他不为人知的秘密不被发现,或者是保佑我们国家强大、富强? 再者说,“付出总有回报”一句千古流传的哲理名言,人家以您的名义捐赠100万的善款,日后难道不求回报。所谓在商言商,往日没有交情,今日他会接受您牵线搭桥,这不免让外人闻到一股“官商勾结”的气味。黄志光作为国家党员干部,不以人民利益为主,反而收人好处,替人办事,不知道他把人民公仆的精神放去了哪里,或者说他早已经沦为了利益的“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