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 新快报) 近日,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因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本是证据确凿之事,却在最后因其将收贿款项捐给了寺庙,被法院驳回了上诉,更可笑的是,黄志光与其辩护律师认为,其捐款给寺庙的行为,其实是在做“慈善”。 这样的辩解,着实让人难以接受。贪官成了“慈善家”,这样的结局又能让多少人信服?把收贿的钱捐给寺庙,前提必须是本人已经接受了这笔款项,“收贿”这个动作已经完成,所以,并不影响法院对其受贿罪行的判定。 再来,“慈善家”怎会想到到寺庙去行善呢?其实,如今有许多的高官、商人都喜欢到寺庙去祈福,商人求的是财运亨通,而官员除了祈求能平步青云外,还多了一份另外的心思。一些存在受贿行为的官员,觉得买些香蜡纸钱到寺庙里拜拜菩萨,祈求菩萨保佑,能让自己一生“平安”。 如此看来,也许黄志光早就已经知晓箱子里装根本不是什么土特产,便谋划拿到寺庙去“销赃”,除了能积德心善,还能塑造一个“慈善家”的良好形象。然而,黄志光的种种恶行,终将其推上了被告席,如今东窗事发,就算捐再多的钱到寺庙也求不到菩萨的保佑。 随着十八大之后众多高官的落马,我们也见识到多种多样的贪污受贿行为,但就算其“招数再精明”,隐藏的再好,也终究是一个下场。虽然被诉讼至法庭,然其也有辩解的权力,可是像“做慈善”这样的荒唐理由,居然能被审案的法庭人员所认同,笔者还是不敢相信。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既成事实的“收贿”犯罪行为,纵然是百口,也难辨。作为神圣的法庭,必应认真公平审案,究竟是收受贿赂的贪官,还是捐钱给寺庙的“慈善家”,法庭必须给出一个服众的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