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青年报刊登文章《中国整治“裸官”历程》,文章从1997年“两办”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起,到2014年1月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梳理了十余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在整治“裸官”方面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和一些探索性举措。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不论是中央层面出台的规章制度,还是各地探索试行的“治裸”举措,我国在整治“裸官”的历程中,呈现出了以下“三大”看点: 首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严。虽然从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工作报告,都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方面作了要求。但是,工作要求却越来越严格、监管力度越来越强。如“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上升到了作为重要事项必须报告;从“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提升到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其次,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约束更加严实有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管历来是我们党管干部的重要举措。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是约束领导干部权力的有效举措。在整治“裸官”进程中,更是用制度对“裸官”的权力约束得更加严实有力。如深圳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部门正职,广东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而今年1月,中央更是印发条例,明确要求不得被提拔的6种干部中就包括了“裸官”。 再次,监管“裸官”是惩腐治贪的责任使然。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坚定立场和一以贯之的举措。无论中央层面出台的规章制度,还是各地探索试行的“治裸”举措,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效预防有惩治腐败。虽在2010年,首次把监管“裸官”作为预防腐败局的工作重点,但从近两年来查处的官员中,“裸官”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监管惩治“裸官”还任重道远。而监管“裸官”不仅将继续作为惩腐治贪的重点,更是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使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