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7日任命李某某为县公安局副局长,但自李某某上任,因为警衔、警号没有审批下来,李某某便借来他人的警衔、警号,穿戴整齐开始在公安局上班。这一举动引来众多干警不满,大家认为,不是正式民警,却佩戴他人警衔、警号,实在不妥。(海外网 6月1日) 按说套牌一般发生在车辆身上,就是用人家的牌照伪装自己的车辆,然后违规上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位副局长用别人的警衔、警号“武装”自己的门面,无疑是现实版的身份“套牌”。这让人不得不问,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尴尬的局面呢? 该县人民政府任命一个副局长本无可厚非,但似乎准备工作没有做好。任何人都能明白的一个道理,一个公安局的干部,肯定得是一名警察。而这位副局长却恰恰没警察的身份。我们应该知道,警衔代表一个警察的荣誉,是身份的象征,这种不按规定,私自佩戴别人警衔、警号的行为是对这个职业的不尊重。 该副局长也给出“为了工作方便”的解释。但公安局是特殊部门,选调干部有着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担任领导干部,有很多先决限制条件。根据规定,转任到公安机关的人员,科级干部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0周岁,公安部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授警衔。所以笔者不妨大胆这样认为,在未取得警衔、警号之前,该副局长是根本没资格在这公安局工作的权力吧?照此说来,当地的组织部门在人事安排上肯定有欠妥之处。 况且我们还能看到,富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称,李某某被县政府任命为副局长后,按照相关规定县局已向延安市公安局申报李某某的警衔、警号,市局答复因李某某年龄已经超龄,不予审批。那就很明确的告诉了地方,该干部已经不适合在公安局任职了,那又何必强扭在这棵树上呢?另作任用,就没这档子“乌龙”事了吗? 2014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明确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毫无疑问,我们的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上,有一套严格的任用程序。我们的组织部门一方面要考虑什么人可用,什么人不可用,另一方面还得琢磨什么人能用不能用,才能有效杜绝此类身份“套牌”再重演。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愿当地组织部门能及时纠正用人上的失误,及时补救,给当地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