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刘文彪公开开庭宣判并执行死刑。刘文彪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法院暂停执行程序,并报上级法院及出庭检察机关核实。刘文彪又被押回看守所。24日,惠州中院就此事回应称: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5月26日 《新浪新闻》) 近日,惠州中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死刑犯刘文彪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上演了一幕“枪下留人”。本案中,就是因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并有重大立功举报,才暂停了死刑执行程序,以重新进行裁决。这种非正常程序的启动,凸显出司法对生命权的重视,也体现了刑事执法的理性与谦抑。正因为有了这一道重新审查的环节,让死刑判决更能经得起检验。在“临刑喊冤”后的“枪下留人”,蕴含着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制衡,也体现了司法正义的进步。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对每个死刑犯的“临刑喊冤”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嫌疑人在案件侦办、起诉、审理阶段的每一次喊冤,也都要认真倾听和关切,即便死刑犯“临刑喊冤”只是“诈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喊冤”的重视和关切都是万分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努力做到极致,才能最大限度避免错判错杀“天塌下来”的悲剧。 惠州中院暂停执行死刑的做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历史的负责任。但遗憾的是,“刀下留人”的事情极为罕见,诸多蒙冤的死囚却没有这个幸运,正如《北京青年报》评论指出“河北人聂树斌、内蒙古人呼格吉勒图等人就没有这样幸运,他们的喊冤未能引起检方和法院的足够重视,被“果断”执行死刑,多年后真凶现身之时,他们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无出头之日。” 当然,也有一些死囚因为害怕而妄求“枪下留人”的现象,一些得以“枪下留人”的案件,最终结果往往还是伏法枪下。例如2002年发生在陕西延安的“枪下留人”案,以枪决前4分钟最高院急令暂停执行而震惊舆论,并引起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在暂停130天后,死刑犯还是被执行枪决。这说明,我们不能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寄望于行刑前的非常态化制度设计上,而应从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入手,尽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几率。 笔者认为,对每一次对“枪下留人”的关注,都让我们对司法慎重有了更为直观的体会,同时也让我们对司法常态程序机制抱有更大的期待。毕竟,法治秩序下的人们,不能将错案的发现寄托于行刑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而应扎紧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篱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有效发现疑点,阻隔司法正义的失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