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多次无人管”问题,德阳市工商局表示,曾接到1次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属于假借他人名义举报。该局同时称,“已责令中江县工商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封存停驶。”(四川日报网,5月23日) 从报导中看出,举报人可能是用他人的名义举报县工商局局长公车私用的问题,而市工商局的回复是,“经调查核实,未发现龙昭林非工作日公车私用的现象。”从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举报人不用自己的实名举报,固然不妥,可能会有诬告嫌疑;而从回复的结果来看,“经调查核实”不存在举报的事实,这样的“调查”又由谁来核实该“调查”过程的客观真实和准确性呢? 从举报人来看,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漏洞。一方面举报用他人的名义,可能是存在着诬告的嫌疑,也可能会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用真名等原因而借用他人名义,而纪委要求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这与举报受理的要求不符;另一方面,举报人既然自己声称“多次举报无人理会”,可见其举报的信心和态度是坚决的,但笔者觉得举报人既然有这样的信心去举报,为何不拿出铁的证据来证明呢,比如一张附有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的照片,我想对于举报人来讲只是举手之劳,为何不去信手照一张呢,是诬告还是事实,一下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从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微博的回复结果来看,显然也存在一些漏洞。一方面市、县工商局有着直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由市工商局回复此问题,显然不够说服力,群众会认为他们都是“一家人”肯定会“官官相互”,检查和回复应该由纪检部门来做好些;另一方面,“经调查核实”是怎么调查的,是否尽到了调查该尽的义务,是否做到刨根问底,敢于真挖事实真相,还是只是从表面上敷衍一下,走走形式了事,这种“调查”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还有待考究。 试想,当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举报之后,被举报者肯定不会还明目张胆地去私车公用,也可能会马上纠正了这种不合乎规定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去调查,看是否还存在着原来的违法行为,只要稍微有点马虎亦或存在一点点的走走过场的想法,那么结果肯定是“经调查核实,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事实”。 而这种“经调查核实”又会由谁来证明他的真实性呢,这种“经调查核实”就是终审判决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