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央的八项规定的出台,习近平总书记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惩治腐败,中央挥重拳坚决打击腐败,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以来,“打虎拍蝇”效果显著,多少基层干部、多少厅部级高官纷纷落马,就连纪委内部的“自己人”也难逃法网。从他们的忏悔录中我们不难看出,腐败就像是一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人人都喊打击腐败,远离腐败,但当“臭豆腐”送到自己的嘴边时,却甘之如饴,趋之若鹜,“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晓得“吃鸡”时的快乐,而不顾及“挨打”时的痛苦。 那么缘何都知道腐败不好、不对,却还有那么多人挺而走险、置法律于度外呢?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侥幸心理和自以为是心态在作怪。总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做得比较隐蔽,反侦查手段相当高明,而行贿受贿的人又都是自己的知己、“哥们”,只要他们不去检举,就不会东窗事发,只知道“你知、我知”,却忘记了还有“天知、地知”,忘记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伸手必被捉”的基本道理。 错误的风险成本计算方法在作怪。贪腐是有风险的,每位腐败者都深知这一点,所以在选择了腐败之前,大多要经过一翻周密的计算。若选择了廉政,那么这一辈子就会过得比较清贫,比较寂寞;若选择了腐败,那么这一辈子就会过得很潇洒、很滋润,什么美女、金钱、荣誉、地位一应俱全。而选择后者,在他们看来,并不是人人都会翻船,仍然有一些人平安无事,安然度过一生,这样算来,如果选择前者廉政,就吃大亏了,心理自然就不平衡,所以经过一番周密计算过后,还是选择了腐败。 “人固有一死”的思想用错了地方。一些官员认为腐败被查出来,最重的惩罚就是“一死”,每个人都会死,为何不轰轰烈烈活一回,认为该吃的吃了、该喝的喝了、该玩的玩了,死了也值了,还一直崇拜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不花、死了白搭”这种庸俗观念。“人不畏死,乃何以死惧之”仿佛倒成了一些贪官的座右铭。 制度上的主动作为和跟进不到位。对腐败的惩治往往是在腐败行为亦或说新的腐败案例出现后,才从制度层面去制定如何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这种事后才去“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可取,但在一定程度上仿佛是在被腐败行为“牵着鼻子走”,在制度创新和主动预防上似乎有些乏力;再者新的腐败现象出现以后,制定制度往往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那些腐败行为还会在不断的膨胀和泛滥,还会不断侵蚀着我党的执政的根基,而新的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原有的腐败行为还会隐形、“变异”,还会产生“抗体”,之后又有新的腐败“病毒”滋生出来,这样周而复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