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云南镇雄警方称当街开枪击伤一名“驾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警方的出警处置在目击群众中引发了争议。(5月20日中青网) 新京报记者在镇雄采访了解到,有上百名目击群众写联名信称,该男子“没有危害群众安全”、“警方公布的情况不属实”、“警方不应该在此情况下开枪打人”。 还原事情经过,涉事男子驾车送花圈堵镇政府,挥马刀吓唬警察,在聚集上千群众的街道上驾车。尽管车速缓慢,但考虑到其之前的过激行为,确实存在开车冲撞群众的可能。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警察在开枪警告无效后,开枪击伤乃至击毙并非毫无道理。 其实之前,由于种种限制,警察行动中开枪甚至配枪的时候都不多。但随着昆明“3·01”等恶性伤害群众暴恐事件的发生,国家仿佛一夜之间放宽了对警察用枪的限制。各地纷纷给基层民警配备枪支,推行一线民警“配枪携弹”巡逻,并强化用枪培训,鼓励民警在伤害群众的案件中敢于用枪。 从云南镇雄警方民警果断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案例看,民警敢用枪已经不是问题,但如何善用枪、慎用枪却值得思考。村民上访以致驾车送花圈堵镇政府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缓慢驾车也并未伤及群众,直接用枪还是存在处置过当的嫌疑。 警察是和平时期的国家“武力”,肩负重要的公共安全职责。现代国家莫不将最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器械赋予他们,以便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威胁。但枪支的使用却是把两刃剑,面对恶人行凶,警察手中的枪能够令人闻风丧胆,保护群众,而若滥用也可能成为伤害群众的凶器。2012年贵州安顺发生的警察击毙村民事件,2013年广西贵港发生一名警察酒后枪杀孕妇案就是例证。 笔者认为,警察敢用枪还不够,还必须得用好枪,才能真正保护群众。目前,我国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还很不成熟,对警察用枪的场合、时机、限度、责任等都缺乏严密规制,并不能为警察在具体执法过程提供明确具体的“定心丸”。因此,在警察大量配枪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警察善用枪、慎用枪的法律规范,让警察用枪更加有法可依,防止枪械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