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黎泰军同志作出撤职处分的决定。黎泰军同志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云南高院决定对黎泰军给予撤职处分,从副处降为正科;其担任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的撤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4月30日网易新闻) 人民公仆打人民,打得人民跪地求饶,影响恶劣之极,不用笔者多言。况且,打人者还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的副庭长,其出现打人的行为多少让人感到意外,毕竟副庭长精通法律,照理说政治思想素质是非常过硬的,不应该出现这样的事件。 但是,副庭长就是打了保安,这是不容抹杀的事实。副庭长精通法律却涉嫌违反法律,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肯定不能用副庭长一时冲动来解释。如果是这样的话,笔者实在不敢想像他是怎么审案判案的。 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儿呢?就在副庭长手中掌握的权力。从来都是副庭长判别人的是与非,受“我说了算”的惯性思维影响,再加上副庭长将权力的使用与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剥离开来,从而导致了副庭长暴打保安事件的发生。说得直白一点,这就是副庭长手中的权力在为其壮胆,助其跑偏了轨道,从而在小老百姓面前撒起野来了。而副庭长手中权力的失控又源于他党纪政纪法纪观念的缺失,以及权力观的缺位,这才是副庭长敢于殴打保安的真实动因。 如今副庭长被撤职,其手中撒野的权力也被人民收回,这实乃咎由自取。但是留给我们的反思却不能就此结束,相关监督部门更要以此为教训,不断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树立崇高的公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重树公仆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