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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都存在哪些风险

时间:2014-03-21 07:25 来源: 作者:社科院易宪容 点击:
据悉,央行前几天下发了一文件,即《中国人民币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

据悉,央行前几天下发了一文件,即《中国人民币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因为,在相关部门看来,与传统的相关业务相比,包括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在内的金融创新业务,涉及到不少新技术、新流程和新识别技术,就目前的监管规则来看,这些金融创新无法受到既有规则管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管理部门对这些金融产品进行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对于这则消息的公布,市场一片哗然。这不仅导致相关公司的股价大跌,而且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前景的争论更是十分激烈。赞同或反对者,都会在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自己之观点。不过,这些观点太多是意见,甚至于可能涉及到更多的利益关系。但对于研究者来说,对于这些争论,最为重要的是要从学理上、从市场经济法则上、及公共利益角度来分析,揭示事件之真相,这样才能让市场与民众更好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以便为大众、相关利益者及监管者的行为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首先,无论金融市场如何发展与繁荣,无论金融市场采取何种先进的技术与工具,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具有技术性与虚拟性,但这些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相关的技术。先进的技术只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新形式。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是仍然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以金融本性为主导,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外部效应、公共性、谨慎监管等本性,互联网金融也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任何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有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责任,也有尽责告诉投资者特别是弱势投资者其风险之义务。

其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体。任何金融创新都在试图突破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规则。这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金融创新都不可超越金融监管之底线。而金融监管的底线主要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不能过度扭曲为金融异化,即金融创新的产品不是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之能力,而是变成金融体系内循环谋利之工具,或仅是钱生钱的工具。如果金融创新扭曲成了金融异化,政府有责任对这类产品进行严格监管甚至于严重限制。二是由于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品,因此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导致系统性风险,或成为洗钱及犯罪的工具。如果一种金融创新超越了这种金融监管之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之,否则就是政府监管失职。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已经是现代金融监管考量的两大趋势。因此,市场不要认为金融创新就是好,就应该让金融创新疯狂发展,而是金融创新不可超越金融监管的底线。

而央行为何暂停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在于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上述两个方面的学理有冲突。比如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而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等。

不过,在本文看来,央行暂停线下条码支付业务并非与传统终端业务模式有多少差别中,或突破了这种业务模式,而是这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如果没有严格信息识别技术,客户的信息及客户的资金安全都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威胁。就如比特币,其信息识别技术及加密技术都要先进于线下条码支付系统,但比特币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漏洞,使得不少客户遭受到了严重财产损失。监管部门对此不得不防范。

还有,对于虚拟信用卡客户识别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实本信用卡申请过程有一套严格的个人基本信息识别制度与程序(比如出示个人身份证,与个人签订持卡合约),也建立起一套持卡人事中及事后严格的监管制度与激励处罚制度,但即使这样,不少国家“卡奴危机”时有发生(即持卡人普遍严重透支而导致小的金融震荡与危机)。但从虚拟信用卡申请的程序来看,仅是通过网络,只要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真实”资料后,网络信用卡就能够获得批准。在这里,如果保证虚拟信用卡申请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同样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身份证号码并非是身份证。二是持卡人的基本信息无法得到确认。三是如果客户基本信息不能够得到确认,银行授信给持卡人,那么这必然会给各种欺诈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再就是余额宝存在的风险同样也不小。比如,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和冒险的流动性管理风险(如T+0转账条款及货币基金的T+1资金管理,只有预期资金流出5%的额外准备)、信用风险(其信用基础仍然是建立在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场风险(其收益率完全是建立不确定的市场变化基础)、操作风险(身份识别宽松、相关信息不分开透明、对投资者教育不足、反洗钱反犯罪措施尽职调查低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风险有清楚地认识,并制定适合的监管规则,那么等这些风险暴露出来再来监管,它不仅会损害不少客户利益,也可能形成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可能成为洗钱及犯罪之工具。对此,监管者当然是有责任的。

当然,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政府不仅要创造条件鼓励它发展与繁荣,因为互联网金融给国内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也有利于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由于金融市场的公共性,政府也有责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谨慎监管,保证它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加快当前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理顺国内金融市场价格机制。这才是保证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最为重要方面而不是仅制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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