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年金”成为热词,媒体把视线投向了试水地区:2002年,湖南浏阳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2003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2004年,浙江湖州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2010年,广东江门试行廉政公积金;等等。有媒体统计,自从2002年湖南浏阳首先试水起,全国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验了“廉洁年金”。尽管2002年后,公众舆论主流是给予了否定性批评,但似乎“廉洁年金”的推行已经难以阻挡。 “廉洁年金”是一种针对廉洁的奖惩性公务人员收入制度:在一定时间之内,比如退休之前时,如果公务人员保持廉洁的,则可以获得特别奖励收入,不然则不能得到这一收入。它并非今天首创,可以上溯到宋朝的“重禄法”;在清朝登峰造极,为“养廉银”;今天在海外则有香港、新加坡实行相应的制度。如果把新加坡视作属于中华文化圈的话,“廉洁年金”可谓是中华特色。不过,既然有先例,就不应该泛泛而谈,不能只是说“有”,就证明中国大陆今天也具备“有”的条件。
宋朝“重禄法”简单来说,就是今天所说的高薪养廉。“重禄法”创设于北宋熙宁年间的王安石变法,其目的是试图整顿吏治,用高薪令公务人员廉洁。但该法的实行有两个必要条件:一,庞大财政;二,重刑配套。就今天中国财政而言,总量也可以认为十分庞大,但宋朝之富岂是今天可比?中国历史上经济、财政状况最好时候宋朝,至少是3000个老百姓养一个当官的,但“重禄法”对财政的压力还是难以承受之重,后来不得不逐步取消。今天中国财政始终叫着没钱,又是至少30个以下老百姓要养一个当官的,实际税率又是已经前所未有之高,可以增加的空间已经不大,财政能维持“廉洁年金”吗?宋朝是一个轻刑时代,但“重禄法”则是一种重刑原则,即享受重禄也必须接受重刑威慑,获取的禄越重,如果发生贪腐,给予的刑罚就越重,今天中国的刑法体系具备这样的惩治腐败原则吗?
清朝“养廉银”始于雍正年间,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官员可以得到的“养廉银”数额越大。但是,“养廉银”的前提是低薪。清朝实行了非常低的俸禄制度,官员收入仅够维持清贫的生计,因此,雍正之后采取“养廉银”制度弥补俸禄,只要官员不贪腐,就可以获得通常比俸禄更高的一笔可观收入。今天中国公务人员并非低收入,尽管有一些公务人员哭穷,但不过是出于过高估计自己身价和能力而已,他们习惯于跟高收入者比较。总之,万人争考的当今中国公务人员,总体上属于所在地区社会的中上乃至高收入阶层,享受的并非清朝那种非常低的俸禄制度。
香港和新加坡实行的都是“公积金”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属于一种退休金制度,公务人员在退休前达到廉政要求,可以获取一笔相应的可观的退休金。但是,香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都有一个相对于中国大陆来说,属于极其“严苛”的反贪制度体系,从而保证能工作到退休的公务人员总体上十分廉洁,不能保持廉洁的人试图捱到退休拿到退休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论是按照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还是按照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中国大陆公务人员都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比如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核心词之一是“任何利益”,以不能获取“任何利益”为标准,对于收两条香烟、拿点土特产、吃顿饭属于很平常的大陆公务人员来说,在退休前要不吃官司属于奇迹。必须绝对清廉,这是香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前提。
“廉洁年金”作为一种技术性制度和手段无所谓好坏、对错,但其实行如果不能具备相应的完备条件体系,则可能是杀牛用错刀,局面反而被牛折腾得难以收拾。在还没有正式推行之前,多考虑点困难总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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