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被控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作为辩护律师的我,对于形形色色强奸案中的被告人,自有别样的看法。强奸罪是专为男人量身定制的,女人只有在协助男人实施强奸时才会成为强奸共犯。男人被女人控告强奸之后,总处于弱势。我与朋友开玩笑时说过:假如有女人指控你强奸了她,而她又愿意与你私了,你最好私了,千万不要赌气或逞强,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近日网络传出李某某在案发后曾接过勒索电话,其父也收到过暗示“私了”的威胁短信,而事实上李某某及其父亲显然是逞强的,但他们忽视了男人在强奸指控中往往会处于弱势,结果他们吃的亏,远远不是当初被勒索的50万元可以形容的。
作为同行,我对李某某的辩护人及家庭律师提出“案中案”的“咸鱼翻身”一招,是极为赞同的。现在网络上不少人指责李某某最新提出“卖淫”和“敲诈勒索”反控的辩护律师,认为他们非常过分,而我认为,从刑事证据来分析,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一大胆辩护意见,其事实上的可能性,在走完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包括在二审终审之前,是不能完全否定的。
去年我到某看守所会见一名涉嫌强奸的嫌疑人时,他苦笑着对我说:“我原以为现在两性那么开放,被指控犯强奸的人已经很少了,现在才知道,被控犯强奸罪的人还是那么多,与我关在一个仓里的,就有七、八个!”是的,这么大的中国,每时每刻不知发生了多少起强奸案。但很有意思的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几乎在第一时间就传遍了全中国,而所有得知李某某涉嫌强奸的人,几乎没有一个不相信他没有强奸。甚而至于,如果有谁说李某某没有强奸,谁就会遭人骂。
男人受到强奸指控,鲜有博人同情的,围观者都喜欢看强奸犯的热闹,尤其喜欢窥探其强奸犯罪的细节。虽然着名的雷政富书记因不雅视频落了个犯受贿罪的下场,但当场如果赵红霞指控他犯强奸罪,恐怕雷书记也是百嘴难辩的。男人犯强奸罪比较冤的还有文强局长,他显然是与女大学生通奸或者是养大学生二奶,但他的死刑判决中硬是有强奸罪这一条。现在看来,雷书记还是个聪明人,因为他毕竟花300万私了,如果不是后来城门失火,其实是不至于殃及池鱼的。
假如李某某父子在案发后的确接到了要求“私了”的电话和短信,其案件的性质,就有些与雷政富的不雅视频相同了,只不过雷书记是老男人而李同学是未成年人,但他们都是名人或名人贵子,而只有名人和名门,才会被人处心积虑地盯上。
我研究过几个与李某某案相类似的案件,其中有一个是未成年人被控酒后轮奸的案件,还有一个是酒吧老板被控强奸酒吧“陪酒女”的案件,这两个案件都与酒后乱性有关。常言所说的“酒后乱性”,其实并不是专指男人的,女人酒后也是乱性的。男女两个都喝了酒,甚至都醉了酒,但乱性之后如果女人指控男人强奸了她,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男人最后都被判处犯了强奸罪。
强奸案罪与非罪的区别,就在于男人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女人的意志。男人喝醉了,女人也喝醉了,男人与女人发生性关系了,因为女人醉了丧失意志了,所以男人还是违背女人的意志了,结果男人还是被判处犯强奸罪。另外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一个根本就没醉的女人,一旦指控男人强奸了她,都会声称自己当时醉得不省人事了,男人当然会辩解说女人其实一点都没醉,但法庭大都不会采信男人及其辩护人的话。
酒吧间引发的强奸案,还有一个特殊规律,就是声称被害的女方,尤其是从事陪酒服务的女方,一般都不会当即报警,大都是在事发一至两天后才报警。大凡陪酒女生,通常都是十分投入工作的,夹带打情骂俏,加上酒精的刺激,往往与男人有暧昧的投怀送抱。另外,陪酒女生对客人的判断能力是很强的,会十分准确地区别客人身份的贫富贵贱,当然也是非常嫌贫爱富的。陪酒女生看似从事不甚高尚的职业,但女生争风吃醋和性情易变的特点是相同的。曾有一女孩因妒嫉老板在酒吧间喜欢其同伴而冷落了她,老板与其同伴发生性关系时该女生就在床铺旁边看着,并在事后才叫老板“滚蛋”。当事女孩其实并无报警之意,但第二天当事女孩的同伴反复怂恿其控告被老板强奸。因此,一般而言,娱乐场所的女生,在案发后一两天才报警,往往是因为受到外界的坚定怂恿,并仔细权衡过利弊。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与成年人涉嫌强奸,有个值得注意之处,就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实际上是不成熟的,尤其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会受到成年人的深刻影响,同时,如果未成年男性是与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未成年男性或多或少会受到成年女性的肢体、语言或者眼神的刺激和影响,或者对成年女性的异常举止产生性误会,而误认为成年女性对自己进行性挑逗或者性默许。现在的孩子虽然性早熟,但心理并不早熟,外表人高马大,内心懵懂无知。比如李某某见到其母亲时称想吃米饭,被其母怒斥“都这个时候了还想着吃!”就很让人无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注重打击犯罪的习惯性思维,司法机关往往偏重于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而对于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却常常忽视甚至有意回避,这也是产生诸多冤案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在北京这座中国最大的城市里,李某某被拘捕之前,如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早已准确获悉李家身份和电话,并频繁与李家联系,这一疑点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不意外。侦查机关对于李某某父子是否接到过勒索或威胁资信,理应认真进行调查,如确实存在此类可疑电话和短信,应作为刑事证据提取,一并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和质证,以排除合理怀疑。
李某某等人被控强奸一案,通过各种炒作,在舆论方面已偏离了法律的正常轨道。作为李某某的母亲,希望辩护律师以法律途径为儿子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正是一个母亲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而律师有自己的观点和原则,在无法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有权解除辩护合同,有媒体以“李某某他妈逼太紧,律师不干了”为题,挪揄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他的母亲,未必是坚守媒体的操守和良知。虽然本人觉得李某某的父母在教育儿子方面的确教训深刻,但这一深刻教训值得天下父母同时吸取。今天在网上看到李母以手掩面进出庭前会议的照片,突然对李母深表同情,觉得她作为一个母亲,为了拯救案情复杂的儿子,无怨无悔、无所畏惧地面对世俗的一切,这种坚强与伟大,远远超出了昔日明星的虚幻光环,这才是一个母亲永恒的平常与纯朴。
希望李某某被控强奸一案,能够打破男人在强奸指控中的弱势地位,成为刑事辩护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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