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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官员岂能视常艳如无主流浪狗

时间:2013-06-13 11:46 来源: 作者:鄢烈山 点击:
  如果严格奉行程序正义,那么,常艳可以重新开始生活(毛泽东时代叫"给出路"),延安城管在"执法"时暴踩商户的头部,郑州警察"误抓"并殴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俩,这种严重践踏人权的恶例就不太可能发生。

  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严重不公不义的侵权行为报道,哪轮得上为常艳这种"自作孽"的人来鸣不平?


  我想到写这个题目,是因为接连读了两篇关于澳门司法的案例,与常艳的遭遇形成一种强烈的对比,并进一步产生了联想。


  澳门的这两个案例,都与特首有关。据6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初,有市民向检察院检举:2001年临时市政局涉非法批出10幅永久墓地,时任政务司司长陈丽敏办公室的一名顾问之父获批。陈是当时的市政局和民政总署的上司。检方称:为了实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曾以多份公函要求民署主席谭伟文提供相关数据等原始文件;但谭及3名下属决意拖延,使得检方无法展开必要的监督程序,妨碍了公正的实现。谭伟文等4名官员涉嫌触犯《刑法典》的渎职罪,被移送初级法院排期审理,一经定罪最高可处5年徒刑。澳门特首崔世安回应此案说:"特首一切服从法院和法律,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要确保法院工作独立且不受干预。"有人问谭伟文等官员会否因此被停职?崔世安解释说,防范性停职在公职法律中有一定的前提,待开展调查程序后,预审员将就案件进程向特首作阶段性建议。崔世安只是在他的行政权内,签署委任预审员调查事件(纪律程序),并且正式要求取得法院的起诉批示,之后才能进一步决定如何处理谭伟文等人。他不可能像内地某些颇受吹捧的"铁腕"一把手,一怒之下就当场宣布撤了某个下级官员的职。


  其实,崔世安这么"谨小慎微",是有教训在前的。


  5月31日南都曾报道《澳门特首停职一局长费时5年曾错引法律条文败诉》。说的是,2009年9月,澳门审计署公布对"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的审计报告。时任财政局局长的刘玉叶是该委员会的主席。报告披露,委员会把会议拆分,并虚报会议数量,造成会议报酬的不合理膨胀,让相关局级官员"增收".特区政府随即对3名官员提起纪律程序,特首批示,对刘玉叶采取防范性停职90天。刘玉叶不服惩处,由代理律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作出裁决,撤销此项"惩罚".特首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叶故意滥报会议出席费,让其本人及相关委员会成员获得更大利益,损害了公共部门形象。但是终院在2011年判处特首败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特首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文,而并非局长的行为有无违纪。终审法院强调,法院在审理涉及公职纪律法案件时,只判断行政部门在处分人员时有否违反法律,不会判断处分是否得当。特首败诉,撤销特首的批示,针对刘玉叶所做的纪律调查以及判决均无效。但是,澳门政府旋即再次开启一轮纪律程序,2011年6月30日,特首再次作出批示,对刘采取防范性停职90天。刘玉叶不服,她上诉到中院败诉,又上诉至终审法院。今年5月年30日,终院依然判刘败诉。刘在上诉时列出了25点,而终院判决书整整用了234页来驳回的每一点。


  --这就是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实施对任何人的处罚,否则就是无效的,而不管是非曲直是否"明摆"着。


  现在我们看常艳的遭遇(《南方人物周刊》2013年第15期《两位马列主义研究者的恩怨》):


  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央编译局的博士后常艳,想把户籍和档案调到北京,给编译局局长衣俊卿送钱,与"衣老师"发生性关系,但一直未能如愿。去年12月,她以12万字的《一朝忽觉京梦醒,半世浮沉雨打萍--衣俊卿小n实录》网文,公开了自己与衣俊卿的故事,引得舆论哗然。


  今年4月底,她开通微博后的第一条发言是:"常艳博士现在已经断米断粮,需要人道主义援助".在微博上透露,她2012年6月给晋师的院长、人事处长、分管副校长分别递交辞职报告,"未有人理会与正式的回应";2012年11月,遭停薪,她"给分管副校长打电话,问他停发工资是否意味着放人,他说学校不会因我的事情开会研究的;我再次低声下气问赔钱可以吗,副校长说学校也不缺那点儿钱。我无语,泪崩。" 而在"京梦醒"风波后,她的关系又面临"回不去"的尴尬。"眼下的困惑:我该落户哪里?正在从编译局办理退站手续,一切从简。临汾市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要我出示一个山西师范大学给开的'公职证明'(这是其中一个材料),以便办理准迁证。可是,我拿不到这个证明。我不是要成为黑户吧?"在这场身份缠斗中,她将自己比喻成"大学校长的一条狗".常艳说,作为"狗",自己不够谨守本分:"狗要想活在这个世界上,就要学会乖顺地对执掌权力的主人们摇尾、乞怜、撒欢,而不是现在这般四处狂吠,这不应该是狗的本分。可惜,我这条在权力的圈子中转来转去的狗,实在是晕头转向、执迷不悟,直至万劫不复。"


  我相信常艳叙述其困境的真实性;相信记者没有按常理给出校方说法而实现"平衡报道",是校方默认了常艳的叙述。一个副教授在某些大学官员眼中的地位比"一条狗"高不了多少。我们撇开常艳的道德品质好坏不谈,即便她有违法犯罪之嫌,那也应该依法依规来处理,而不应根本不理睬她,任她不死不活自生自灭。她不论能否辞职,还是能否迁移户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行政纪律行政法规解决不了,还有依法仲裁或审判,怎么能视人如无主的流浪狗呢?常艳说得好:"谁都有权利翻开新的一页".


  我们把澳门违纪的刘玉叶、涉嫌渎职罪的谭伟文等人的遭遇,与常艳的困境对比一下,就可以明白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原则。


  如果不严守程序正义,人们的"正义感"就可能膨胀,就可能出现用感情代替理性,用个人好恶取代依法审判,也就是"人治"而非法治。


  实现法治,首要的是要确保执法(包括执行行政纪律)的每个程序和细节都要合法。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无罪推定"的原则,才能不误伤无辜,才能保障所有人的人权(包括罪犯的不受虐待等基本人权)。


  如果严格奉行程序正义,那么,常艳可以重新开始生活(毛泽东时代叫"给出路"),延安城管在"执法"时暴踩商户的头部,郑州警察"误抓"并殴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俩,这种严重践踏人权的恶例就不太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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